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检察机关检察长、领导干部接访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能,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检察长、领导干部接访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亲白接待群众,认真听取诉求,并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定期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领导接访活动每年不少于12天(次)。检察长一般每月安排不少于一天接待群众来访,副检察长实施定期轮流接访。每周星期三安排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发生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领导应当亲临现场,亲白接访,妥善处理。
第五条 接访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反映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
(三)办理难度大,需要领导协调的疑难案件;
(四)检察长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和信访问题。
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问题,如没有新证据而且处在同一诉讼程序的,领导接访的次数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检察长、领导干部接访的事务工作由控申检察部门统筹安排。控申检察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制作次年的《领导接访工作安排表》,领导接访工作要指定专人做好联络、记录和跟踪反馈等事项。
第八条 领导接访地点一般在本院控申科接访室进行;案件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和控申检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接访。
第九条 接访要求;
(一)热情接待群众。要把接待群众来访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重要方式,把接待群众来访的过程作为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宣传的过程,带着责任和感情认真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释疑解惑和情绪疏导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要责成承办单位或部门依法及时办理,主动听取办理情况报告,研究“案结事了”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三)强化思想疏导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无理缠访闹访和有违法行为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联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案件终止于检察环节、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研究采取司法救助或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实施帮扶等措施,解决信访人的临时生活困难问题,促使其息诉罢访;
(五)带案下访应坚持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第十条 领导定期接访安排:
检察长、领导干部定期接访,接访时问和地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控申检察部门在平时接访工作中,应当注意排查筛选重要信访案件,可以预约信访人在领导接访日来访。
第十一条 领导预约接访安排:
(一)控申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根据轮值领导分管的业务,结合信访工作具体情况,筛选接访对象,拟定需要领导接访的人员名单,并提供有关信访材料,报控申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将接访对象的基本情况、诉求及主要案情、原案办理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有关信访材料呈接访领导审阅;
(三)将上述报告和信访材料复印件移送协助接访部门。协访部门负责人应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拟定调处方案,及时与控申检察部门沟通反馈,共同做好协访工作;
(四)领导确定接访日期后,控申检察部门将具体接访时间、地点提前一天通知协访部门负责人和接访对象。
第十二条 带案下访安排:
(一)接访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带案下访。领导确定带案下访曰期后,控申检察部门应提前三天通知当地有关部门;
(二)院领导带案下访,本院控申检察部门和案件涉及部门应当派员共同陪同下访,接待地点一般选择到信访人住所地或案发地乡镇、街道进行。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的案件外,控申检察部门应将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上访人。本院承办部门或协访部门应当与控申检察部门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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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