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时间:2019-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3、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我们
        市院概况
        市院领导
        机构设置
        下辖区院
        人员信息
        法律文书
        大要案发布
        检务须知
        业务流程
        检察听证网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今日头条 南方号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