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加强工作协作,对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的当事人,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做到应救助尽救助快救助。
相关案例摘录如下:
案例一:及时救助被害人父母,帮助其老有所依
被害人黄某在刑事案件中被故意伤害致死,黄某家属未获得赔偿。市院办案中获悉上述情况后,立即向黄某的父亲了解获赔偿及家庭困难的情况,发现被害人黄某的父母是依靠黄某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黄某被故意伤害致死后未获得赔偿,家庭经济困难,黄某父母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该院主动指导二人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家庭困难证明、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在审查后决定给予黄某父母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约6万元,同时成功协调黄某父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二人提供低保等社会救助措施。
案例二:救助被害未成年人,帮助其伤有所医
被害人陈某(9岁)在上学途中被故意伤害致重伤二级,而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一区检办案中获悉上述情况后,及时向陈某的父亲了解陈某受伤、治疗及其家庭情况,发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仅垫付了陈某的部分医疗费后就明确表示没钱再支付。陈某父母收入水平一般,因犯罪嫌疑人家属无法支付陈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导致陈某难以进行后续治疗,陈某的家庭陷入困难。该院立即指导陈某父亲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等材料。陈某作为未成年人,鉴于其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意见规定情形,该院决定对陈某进行司法救助,给予陈某救助金人民币约6万元。
案例三:及时救助交通身故家属,帮助其困有所纾
被害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三区检办案中获悉上述情况后,主动联系李某的母亲了解情况,发现李某的母亲现年70岁,是“五保户”,李某的父亲早年因病死亡,李某生前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被害人李某有一子一女,均系未成年人,现仅靠李某的丈夫打工收入维持其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被害人李某的母亲、儿子、女儿均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没有获得肇事者的经济赔偿,导致其家庭陷入困难。该院立即主动指导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鉴于其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该院决定给予李某的母亲、儿子、女儿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约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