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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东莞市检察院零距离听取民营企业家代表意见
        时间:2018-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1日上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了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东莞市工商联(总商会)主席、广东三正集团董事长莫浩棠等12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开放日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旨在切实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的系列部署,让企业家们深入了解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增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次开放日采取实地参观和集中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各位企业家代表先参观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以及信息化办案工作区的远程视频提审室、远程视频庭审室、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室等功能室,零距离体验检察官的日常工作。

        随后,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与12位企业家代表及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尹小茹主持。尹检对企业家代表及工商联同志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表示感谢,并请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对我市检察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莫浩棠董事长认为,举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是市检察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体现,是对东莞民营企业重视的体现。活动既让企业家们更深入了解检察工作,又创造条件让企业家们讲讲心声。我国由过去的短缺市场转为饱和市场,社会又正处于转型期,企业家们面临很大的压力。作为民营企业家,最希望国家走向法治轨道,市工商联一直也在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建议检察机关多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宣讲等司法服务。


         

          其他与会的企业家们也纷纷发言。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华南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志云代表认为,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好保障,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民营企业家们就能吃下“定心丸”,安心发展,并提出依法打击侵犯产权、破坏市场环境等犯罪、改变执法办案方式、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组织法治宣讲进企业等意见和建议;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东莞市浙江商会会长、香港天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路代表提出为企业开展内部防范风险防控、开展法治宣传和指导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意见和建议;世界莞商联合会副会长、虎门外国语学校董事长张锦英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惩治严重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行为。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来向东作总结发言

        他简要介绍了最高检、省检为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实施的一系列司法文件,以及我市检察机关落实上级规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和成效情况。然后,来向东检察长强调,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落实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营造平安、安心的营商环境和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依法打击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二是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政策界限,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和案件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坚决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保民营企业跟其他所有制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决贯彻谦抑、审慎、文明原则,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公正处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宽容、帮助,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依法从速办理,绝不在检察程序中拖延办案,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四是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尽量减轻刑事诉讼程序对企业生产经验的影响。依法依规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和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于被采取了不当措施的款物,通过诉讼监督的方式建议执行机关解除不当的处置措施。

         

        五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监督,有错必纠,营造多元化保护格局。

         

           来向东检察长希望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能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增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接下来,两级检察院将主动走进工商联、行业协会、企业,深入了解企业所需所求,也欢迎民营企业家们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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