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1月28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 红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各项工作取得新的发展。过去的五年,是全省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深刻转变,执法作风明显改进,执法公信力显着提高的五年;是业务建设富有成效,队伍素质得到提升,检务保障明显改善的五年;是制度机制更加完善,检察职能有效发挥,整体工作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的五年。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制定实施一系列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省检察院及时制定实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广东“十二五”规划实施等指导意见。全省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查办和预防经济建设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企业发展等工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妥善处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实现查办案件、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足检察职能,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等专项工作,努力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参与“三打两建”工作,依法严惩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和商业贿赂犯罪,全省共批捕三类犯罪嫌疑人27281人,起诉31594人,立案侦查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嫌疑人1605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嫌疑人848人。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结合办案,积极提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237件,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服务和保障民生。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制定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自觉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等工作,依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五年来全省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3461人,起诉3607人;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查办渎职犯罪嫌疑人511人。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对侵害农民工、老年人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对364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了司法救助。健全为民服务的工作机制,连续五年开展检察官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深入了解群众诉求,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重要任务,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完善社会管理,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督办和协调,确保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五年来全省共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582093人,起诉594130人,比前五年增加15.8%和24.5%,以全国二十分之一的检察人员办理了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的批捕、起诉案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6100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4092人。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亲情会见、分案起诉、案后帮教等工作,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权益保护。
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坚持将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健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定分止争。对认为裁判正确的19725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深入开展涉检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检察长接访和阅批来信、下访巡访、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等制度,集中清理信访积案,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平安亚运、平安大运的各项工作。五年来全省各级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12224人,督办信访案件5232件,已化解5126件。
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省检察院制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和《创建平安广东的实施意见》,服务保障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促进平安广东建设落到实处。注重将办案效果向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促进社会法治进步延伸,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财税金融、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党委政府、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232件,促进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基层建立340个镇街检察室,开展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工作,促进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
三、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突出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以权谋私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的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加强办理重大案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采用直接查办、派员参办等方式加大办案力度,带动了全省办案工作深入开展。五年来全省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7818件9025人,人数比前五年增加17.2%,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629人、厅级干部69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8亿元。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大要案98件102人。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和案件协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68人,协助外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10273件。
全面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的要求,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意见,完善案件线索移送、侦查办案等机制,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较大进步。五年来全省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47件2218人,人数比前五年增加54.9%,其中立案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164人、滥用行政执法权或审批权的渎职犯罪1327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475人。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教育,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共有10762个单位34万多人参观,促进公职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大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到与查处职务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五年来全省共开展预防调查3305次、预防咨询18750次、案例剖析3685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1892次,开展警示教育13404场次,建成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117个。联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系统预防,会同省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制定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加强对1068个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服务和保障基层换届选举专题预防,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党委政府提出职务犯罪预警和对策建议,促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全国率先创建呈捕案件质量分析机制,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久拖不立、久侦不结”等问题,五年来全省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514件、撤案2507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457件,追加逮捕3539人,追加起诉2070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53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207件。创新量刑建议机制,提出量刑建议151363件,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完善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五年来共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83220件,纠正各类违法和不当变更刑罚执行情况2800件。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案件4261件,提出监督意见961件次。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2125人次。加强对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的专项检察,清查出监管执法问题3012件次,立案侦查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84件91人。
加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裁判不公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五年来全省共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289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1件,监督民事执行案件851件。开展打击恶意诉讼专项行动,纠正虚假诉讼案件77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探索采用督促起诉、支持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强对公害污染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五、深化改革,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案件管理为重点,以提高执法公信力为目标,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保障司法公正。
全力推进阳光检务。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落实检务告知、办案情况查询、公开审查、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开放日、代表委员联络和检察宣传八项制度,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全省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959次,有20多万人参加,140个检察院建立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检务公开大厅,133个检察院开通办案情况查询系统,把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深化阳光检务,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行。
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把规范化建设作为确保公正执法的基础性工程,形成以制度为基础、监督为保障的执法规范化管理模式。完善办案规范体系,建立批捕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机制,细化量刑建议、刑事立案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等环节执法标准和程序,对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办案区使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严格加以规范。制定检察机关文明用语指引,组织《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轮训及考试。全面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涉检信访案件评查,依法纠正确有瑕疵的案件204件,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
率先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探索改革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主要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发挥统一受案派案、统一结案审查、统一法律文书管理、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数据管理等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部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
六、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坚持从严治检、素质强检,加强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突出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筑牢检察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思想基础。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弘扬法治文化和新时期广东精神,涌现出一批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共有279个集体和597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有21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有3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和《广东省检察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创新和完善检察人才培养机制,队伍构成持续优化,全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检察人员从2007年的74%上升至目前的84%,有7人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有10人被评为全国业务尖子。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分层分类全面开展领导素能、任职资格、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五年来全省共举办业务培训班1081期,培训检察人员76822人次。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提升检察队伍实战技能。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等重点岗位和执法环节的监督。集中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五年来全省共对执法行为、检风检纪等开展检务督察4584次,排查和解决自身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42人。突出抓好领导班子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检察长监督的意见》,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上级院派员列席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省检察院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轮训,对22个市、分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检查,组织12个市级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述职述廉。
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层检察院量化考评体系,引导基层检察院全面建设、规范管理。坚持领导干部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和基层检察院结对帮扶等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加大干部协管力度,配合地方党委调整交流市县两级检察长86人,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积极争取中央政法编制,为基层检察院补充3042人。加大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落实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建成全省检察专线网、高清视频会议等系统,开展远程视频接访、视频提讯、侦查指挥,推进网上办公、案件管理、队伍管理等信息化应用。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顺利完成省内两级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移交工作。
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到联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主动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视察和执法检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官宣誓仪式、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基层检察院建设、观摩公诉出庭等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27件代表建议和12件政协提案已全部办结并及时反馈。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制度,五年来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案件2091件。
回顾五年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把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全、更有尊严、更加幸福作为神圣使命,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使犯罪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力推进阳光检务和机制创新,推动检察事业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强化自身监督,确保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加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一些检察机关和干警的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结合办案化解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和措施有待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大责任,一些地方检察官断档、人员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基层基础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不少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和装备建设水平不高,制约工作开展。对此,我们仍需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新要求,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提出切实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省。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本次人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着力推进法治广东建设。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二,扎实推进平安广东建设。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扎实做好排查、预防、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复杂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加注重执法为民,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接受群众监督贯穿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第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集中力量查办权力集中部门、资金密集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打击犯罪者,挽救失误者,支持改革者。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五,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以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为重点,深化阳光检务,加强检察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
第六,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检察干警思想纯洁、清正廉洁。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各位代表,接受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主要业务数据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其公开的制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4.检调对接:是指把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促进实现和谐司法、柔性司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做法是:派员到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联合接访,处理涉检信访;在检察环节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涉检信访案件、民事申诉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定分止争。
5.镇街检察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一些基层检察院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辖区中心镇街设立派出检察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2)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4)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5)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6)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7)派出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6.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渎职犯罪案件和侵权犯罪案件两类。其中,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嫌刑法分则第九章、刑法修正案(四)、(六)和(八)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食品监管渎职等犯罪,共涉及37个罪名;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涉及7个罪名。
7. 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和单位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
9.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加强我省各级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决定,要求各级检察院依法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和看守所监管,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配合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1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1年2月,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两法衔接”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
1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对社区矫正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12.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要求从2009年9月起,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7条对此作了规定。
1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过程,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证据,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
14.检务督察:为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检察纪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专门对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15.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由在社会上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等七种情形实施监督,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最后处理决定时,应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2011年7月,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选任了208名人民监督员,对各市、分检察院需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
16.五年全省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数据:批捕起诉方面,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82093人,起诉594130人,比前五年增加15.8%和24.5%。其中,批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29件1903人,起诉404件3204人;批捕故意杀人、放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6569件21807人,起诉16181件21623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案件152425件234670人,起诉151734件238500人。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818件9025人,比前五年增加12.2%和17.2%,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629人,厅级干部69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8亿元;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47件2218人,比前五年增加50.6%和54.9%,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120人,厅级干部3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6亿元。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514件,比前五年增加476.6%;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507件,比前五年增加5471.1%。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3539人、追加起诉2070人,比前五年增加363.2%和914.7%。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61002人、不起诉14092人,比前五年增加83.8%和42.8%。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457件次,比前五年增加530.7%。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207件,比前五年增加82.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289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1件,监督民事执行案件851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方面,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83220件,纠正各类违法和不当变更刑罚执行情况2800件。人民监督员工作方面,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等情形共2091件2325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49件,检察机关采纳的2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