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试法图侥幸
身陷囹圄悔不该
三只“画眉”
把两个中年大汉送上审判席
2018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滚某某(男,36岁)、韦某某(男,43岁),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8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滚某某、韦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案件回放
2018年6月21日早上7时许,护林员何某某在上班路上,发现滚某某、韦某某在连州市星子镇东上村委会长家村老窑头山场附近非法捕鸟。何某某随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一起将滚某某、韦某某控制并扭送至连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8年7月11日,连州市公安局以滚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2018年6月21日上午8-9时许,犯罪嫌疑人滚某某、韦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狩猎证》的 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内到连州市星子镇东上村会长家村老窖头山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粘网、以声音诱捕的方法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三只。2018年8月24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滚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2018年8月30日,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滚某某、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滚某某、韦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被告人滚某某、韦某某非法狩猎的工具镰刀、网、录音机、铁水管,由连州市公安局依法销毁。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此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滚某某、韦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律小贴士
禁猎期和禁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禁用的工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检察官小提示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画眉、山麻雀、野猪、蟾蜍、壁虎、水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要触犯刑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捕抓野生陆生动物也同样触犯刑法,希望通过该案例警醒世人,树立意识,改变习惯,知法守法,爱护动物,保护生态,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