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宗公安机关公移送起诉的案件在改变定性的基础上,还追究了被告人遗留的其他罪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受理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我院的这宗案件后,我院承办人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发现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某意欲实施两次强奸行为,其中第一次在强奸既遂后还拿走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第二次则在自行中止了强奸行为后又另起犯意强制猥亵被害人。在查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我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将该案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4月13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院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文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这宗案件的公正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更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所在,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