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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卷中的抽丝剥茧
        时间:2018-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是清新检察的一名公诉雇员,每天的工作既单一,又复杂。单一,是因为每天电脑打开,我就开始工作;复杂,是因为每天处理的问题看到的卷宗,都是新的挑战。

          2017年9月6日,我如往常一样把电脑打开,整理着各类文书,检察官把一宗温某某交通肇事案拿给我,让我将案件摘录,我拿到卷宗后,把案件的相关文书出好,打电话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权利,让被害人能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自身的权利。该案的案情如下:肇事司机温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小型客车在107国道与行人曹某某(男,47岁)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温某某驾驶小客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温某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2014年7月28日某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为伤者曹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由于此案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法医鉴定意见认定曹某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所以案件办理前期交警以此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对肇事司机温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相关部门已对其批准了逮捕,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我查阅卷宗后,认为该案中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需再进一步谨慎明确伤情程度,我即对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检察官即让我把案件的伤情鉴定移交我院的技术人员做技术性证据审查。我院技术人员在对案件的审查后,告知该案被害人可不构成重伤,因交通肇事定罪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当得到技术人员的反馈后就立即告知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知道后迅速打电话联系该案的侦查人员进行案件讨论,经过多番讨论,最终侦查人员将该案的被害人曹某某带至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再一次伤情鉴定。经鉴定,该案的被害人曹某某为轻伤。鉴于被害人鉴定结果为轻伤,则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

          作为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应当以谨慎细致的态度审查每一份案件,必要时借助技术部门的力量,以更加科学客观的角度还原事实的真相。期待新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自己能有更大的提升,出色完成各项工作。我始终相信,检察事业是我可以一直去追求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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