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远市检察机关“岭南绿都·生态检察”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召开以来,我院认真贯彻市院部署,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积极部署生态环境检察工作
为推动“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的落实,我院6月底召开党组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各业务科室认真贯彻市院刘祥福检察长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职责。7月初迅速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曾德波检察长为组长,许庆坚副检察长、岳雷副检察长、朱志权副检察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侦查监督科,专门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情况通报、业务督导等工作。工作方案的制定和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我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防力度
我院在办理环保领域案件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坚持惩防并举,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保持严打态势的同时深化对该领域的犯罪预防,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效果。
一是从严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一方面,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伪劣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今年上半年,我院共批准逮捕盗(滥)伐林木、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件10人,提起公诉7件10人,移送法院的案件均做出了有罪判决。如: 如我院办理的温某标、黄某根非法采矿案。2015年9月,被告人温某标和刘某涛以建设国防油库码头进行前期勘验的名义盗取河砂,并雇请被告人黄某根抽取河砂。同年10月,黄某根在明知未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开采河砂并装载在运输船上,后被清远市水务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当场查获上述盗砂船只,查扣盗采的河砂2578.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1429元。我院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处两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另一方面,我院以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行动为契机,适时提前介入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危害生态资源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固定完善证据,协助做好矛盾化解,提高办案质量。如: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力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2016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力私自将清新区联鑫科技铜箔有限公司的工业废水排放到厂外,经检测,污水含有总铜等重金属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区环保局抄送该院至我院侦查监督科后,我院马上派员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掌握案情、提出证据收集等意见。目前该案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
二是依法严惩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我院一方面加大对生态保护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的摸排力度,灵活运用走访群众、接受举报、关注舆情等方式,广泛获取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信息,另一方面大力查办生态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危害生态环境背后的保护伞犯罪,失职渎职案件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不断扩大办案效果,形成震慑效应。今年上半年,我院反贪局积极运用“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案模式,联合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深挖细查,重点打击窝案串案。截止目前,共立案侦查有关破坏森林资源领域犯罪4件5人,其中涉嫌受贿罪2件2人,有效遏制了环保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深化环境保护领域犯罪预防。我院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开展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我院从2017年5月以来,先后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和清新区农业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有效促使公务人员自觉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恪守履职,确保依法执政、廉洁奉公,提高案发单位的拒腐防变能力,在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为预防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积极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我院积极走访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环境污染状况,以查阅单位台账以及执法卷宗等方式掌握公益诉讼线索。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开展三件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工作,分别是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不当履职案,清远市国土局清新分局不当履职案。目前三个案件均已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现正等待答复。
三、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生态检察工作合力
我院在院党组的统一指挥下,进一步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强化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检察的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配合。加强本院办公室、反贪、反渎、预防、侦监、公诉、民行沟通协作,做到相互配合、资源共享,优化生态检察工作力量。
二是密切与外部单位的协作。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加强与区公安、法院、国土、环保、林业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等措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整治力度。
三是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检察监督。规范“两法衔接”信息共享下平台的运行和使用,对环保、林业、国土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如我院侦查监督科在与区环保局座谈时,发现该局于2017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查处了胡某权经营的五金研磨加工厂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流中。经审查发现该加工厂排放的废水含有重金属的危险物质,并且排放区域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我院侦监科于2017年5月4日向区环保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环保部门收到该函后,于同年5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今年上半年,我院成功监督了区环保局移送涉嫌污染环境案件侦查机关立案3宗。
四、强化舆论宣传,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针对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生态环境法律知识薄弱的现状,我院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密切与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举行检察开放日、发布“两微一端”、接受访谈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及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领域的职能与工作成效。近日,我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了一期“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题宣传,为生态检察专项工作营造了浓厚工作氛围,有利于扩大检察机关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影响,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