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施行。为此,清远市清新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围绕我市“山水名城,岭南绿都”的城市风貌定位,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守护清新绿水青山。截止目前,该院共接收或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件,依法向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6件,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工作3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
一是强化组织结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该院成立了以曾德波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并下设办公室于民行科,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强化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该院还通过参加市院公益诉讼推进会、召开党组会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对公益诉讼工作进行学习交流、周密安排。为发挥部门合力,该院积极整合资源,要求本院自侦、侦监、公诉、派驻检察室等部门多重协调,形成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职务犯罪侦查、侦监、公诉、预防等部门与民行科联动机制,进一步调配人手,为民行科提供办案支持。
二是加强内外部联系,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对内,该院民行科与本院公诉、侦监、反贪反渎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建立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等协作机制和查办线索院内通报机制,共同摸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涉及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外,该院采取主动走出去,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分管检察长带领民行科干警,定期深入走访区国土局、环保局以及乡镇政府开展督导调研,在调研走访中收集案件线索。同时,通过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部署开展各类专项行动、积极参与专项立案监督等途径,认真查找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公益诉讼线索。近日,该院侦监科在与区环保局走访座谈中成功监督一起环境污染案。该院检察人员发现区环保局查办的一件排污案件中查处的工厂位于清新区迳口附近,极有可能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并且排放的污水含有重金属的可能性极大,遂调取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经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水确实含有重金属,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物质”,并且排放区域属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遂建议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区环保局最后已听取该院的意见,目前该案已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立案侦查。
三是加强诉前程序工作,用好检察建议。该院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充分利用好诉前检察建议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这一手段,派员实地督查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情况,依法向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完善工作机制,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对已造成污染的环境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生态环境。今年上半年,该院民行科共开展三件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工作,三件案件均由肖某明违法建设肉猪养殖场案(清新区山塘镇村民肖某明于2015年10月承包了该镇西尾村某小组的鱼塘,并于2016年4月在该鱼塘围边建设没有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猪舍,在生产过程中养殖场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内的4个鱼塘,造成环境污染。)而起。案发单位在接到该院的检察建议后,于8月17日进行联合执法,对肖某明的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并表示下一步会继续加强督促,制订综合整治方案,按照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该养殖场进行彻底整改,杜绝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是加大办案力度,以诉讼手段守护公益。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仍然不到位的现象,该院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以诉讼手段守护公益环境。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垃圾填埋场一案。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虽做了封场措施,但未对垃圾场底部采取防渗工程措施,导致垃圾场依然存在垃圾渗滤液向场址及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发生渗透的可能,环境污染的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该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3月20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该镇白花塱垃圾填埋场在封场以后继续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其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及时修复了受损的公益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7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由于工作突出,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彰集体三等功。
五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履职能力。为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该院注重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工作,定期组织本科室全部干警利用报刊、网络积极学习领悟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资讯信息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掌握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办案流程和操作规则,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做好知识储备。去年该院民行科干警赵艳丽撰写的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广东省法学会第九届检察学研讨会”论文优秀奖,并在《广东省检察研究》一书中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