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区级部门决算公开
2013年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主要职责
清新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九)抓好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其他应由区检察院负责的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检察院设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和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检察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起草审核院文稿,打印文件,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和秘书事务,编发内部刊物;联系人大代表;负责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机要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党建、人事、劳资、培训、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检察官的等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检察院个人审核和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核、报批;负责人事制度改革、主诉和主办检察官的管理;负责检察院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承办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其他考试考务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负责制定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大检查活动。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承办审查逮捕案件;负责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结合办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办理报批延长羁押期限。
(四).公诉科
负责承办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及出庭公诉;负责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结合办案,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承办辖区内的贪污贿赂案件,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开展反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内设侦查科和职务犯罪预防科。
1、职务犯罪侦查科
负责立案侦查全区相关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
2、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法制宣传,认真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细则、规定。
(六)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立案侦查或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接受指派出庭履行职务,并对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和单位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检察机关管辖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和文明接待活动,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负责承办本院的刑事赔偿事项。
(十)计划财务装备科
负责编制和落实统管经费和装备年度计划;负责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和装备物资的购置、管理;负责赃款赃物的管理;负责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
(十一)检察技术科
负责编制技术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对案件进行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复核、刑事照相、录音录像、闭路电视监控等侦查活动;负责计算机网络和情报、信息以及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相关警务工作;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员构成情况
编制数为59人(其中政法编制53人、事业编制8人)。实有在编在职人数58人(其中政法编制50人、事业编制8人)、临聘人员7人、退休人员11人。
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今年以来,紧紧围绕 “两房”建设的大局,落实好办公楼改造项目,办公楼维修工作顺利完成,为“两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按照“推动检力下沉,促进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做好派驻太平镇检察室的建设。
(三)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对看守所两间讯问室进行改造建设。
(四)加强科技装备建设。更新一批办公办案设备,大大提升了我院办公办案的工作效率,为创建科技强检示范院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本年度受理查办案件情况。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受案12件、立案12件、侦查终结13件(含上年数据,下同);渎职侵权案受案5件、立案5件、侦查终结5件。一般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受案250件,审结252件;审查起诉案件受案266件,审结264件。民事行政案件:受案59件,结案处理59件。控告检举:受理29件,审查处理29件。申诉案件:受理40件,审查处理40件。书面纠正监管改造违法活动47件。纪检监察移送案件1件。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3年收入决算1532.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31.88万元,其他收入0.6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3年支出决算1852.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852.64万元。
2013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022.73万元,占5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7.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2.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6.63万元,其他资
本性支出等共支出45.98万元;项目支出决算829.91万元,占45%,主要支出项目有“两房”建设415万元,办案支出308.8万元,看守所办案区讯问室项目建设40万元办公设
备购置59.81万元,办公楼信息化改造4.6万元,司法救助支出1.7万元。
2013年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3年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共829.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决算支出829.91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 60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3年增加办公楼改造项目、审讯室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改造等。主要增加支出项目具体包括“两房”建
设415万元,办案支出308.8万元,看守所办案区讯问室项目建设4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59.81万元,办公楼信息化改造4.6万元,司法救助支出1.7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说明
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13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7.4万元,主要包括:(1)更新购置3辆,购置支出47.3万元,平均每辆15.77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16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50.1万元,平均每辆3.13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1万元,主要用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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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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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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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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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
项 目 |
决算数 |
项 目 |
决算数 |
一、财政拨款 |
1,531.88 |
四、公共安全 |
1,699.75 |
其中:公共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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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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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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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运行 |
1,003.12 |
二、上级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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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30 |
三、事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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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
173.47 |
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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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审判监督 |
60.52 |
四、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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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
34.45 |
五、附属单位缴款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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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 |
23.14 |
六、其他收入 |
0.60 |
控告申诉 |
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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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房”建设 |
3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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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察支出 |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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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6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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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9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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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年 收 入 合 计 |
1,532.48 |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
1,852.64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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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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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和结余 |
632.82 |
年末结转和结余 |
31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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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165.30 |
合 计 |
2,165.30 |
注:支出决算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功能分类编列,科目要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 |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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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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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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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1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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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台) |
50.1 |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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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部门(单位)公开“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内容应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科目细化到
“ 项”级支出科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
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