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山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到连江河周边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及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督促两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保护阳山水域生态环境。
经阳山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唐某某和陈某某于禁渔期在本县禁渔区域内利用电鱼机进行电鱼作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唐某某和陈某某的违法电鱼行为导致连江河内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遭到破坏,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教育后,唐某某和陈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愿购买鱼苗投放,修复受损水域生态环境。2022年8月12日下午,在检察干警、公安民警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涉案当事人将八斤鲤鱼苗投放到连江河中。此次联合增殖放流活动,不仅对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提高了群众对生态检察职能的认识,增强了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下一步,阳山县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本职、牢记使命,积极履行生态检察职能,保护阳山生态环境,自觉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大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落实督促涉案人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共同促进阳山县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