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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山县检察院:积极办理典型案例,培育优质检察产品
        时间:2022-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山县检察院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堵点,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20年以来,共有1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1个案件被广东省检察院评为优质案例,8个案件被清远市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现将部分获评为市级以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黎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案

          办理黎某某、毛某某、骆某某(未成年人)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故意伤害、非法采矿一案中,阳山县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和引导补证后,认为黎某某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同时增加认定黎某某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骆某某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此,阳山县检察院精准指控,增加认定了首要分子黎某某的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同时依法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从严打击。针对骆某某实施的违法行为,阳山县检察院一方面通过庭审教育的方式,与援助律师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深入分析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家庭教育和关心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二、全省检察机关2020年度司法救助优质案件——梁某乙司法救助案

          阳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梁某甲涉嫌犯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韦某某的弟弟梁某乙(与韦某某同母异父)患有智力残疾,在韦某某被害后梁某乙因失去依靠生活陷入了困境。阳山县检察院遂派员上门联系梁某乙,引导帮助其向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核对,阳山县检察院决定对申请人梁某乙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由当地村委会代为保管救助金、按实际情况分期支付给申请人。并协调当地镇政府帮助梁某乙进行了智力鉴定、办理残疾人证,使梁某乙享受到国家对残疾人的专项补贴,这不仅为被救助人梁某乙解决燃眉之急,还确保没有正常劳动能力的被救助人梁某乙得到长期救助,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贫济困的价值所在。

          三、清远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对阳山县卫生健康部门等16个行政单位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案(疫情防控)

          2021年12月,针对国内新冠病毒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形势,阳山县检察院派员调查走访阳山县13个乡镇辖区内的部分超市、商场、零售店、药店、通信营业厅等场所,发现有42处重点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相关行政机关存在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为提高行政检察案件审查透明度,增强监督精准性,阳山县检察院就该案及时召开听证会,并向16个涉案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指导好全县各地各行业严格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从严从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线。同时,听证会的召开还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搭建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共商共治平台。2021年1月,经开展“回头看”行动,发现县内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已基本落实到位,反映阳山县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督促涉案行政机关有效落实疫情防控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服务了疫情防控大局。阳山县检察院通过率先办理这批疫情防控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得到市检察院的肯定,经验做法迅速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四、清远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梁某某经营的阳山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许可范围非法占用了较大面积的林地,造成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毁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阳山县检察院针对涉案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积极进行复耕复绿,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特点,经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响应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工作服务“六稳”、“六保”政策要求,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阳山县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向涉案企业和当地林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林业部门对涉案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加强对辖区内民营企业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当地生态资源。

          五、清远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阳山县检察院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运用,在办理吴某某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进行诉前公告,及时调查补充证据,并依法向违法行为人追索十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裁判,法院均支持阳山县检察院提起的各项诉求,要求被告人吴某某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62.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既严格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和上级专项部署,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又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违法者,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

          六、清远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十大典型案例——王某甲、王某乙和陈某某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等18个监督类案

          阳山县检察院在开展对民事执行案件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专项监督活动中,对法院办理的部分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法院在执行财产过程中,存在未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对此,阳山县检察院针对部分案件中存在的执行不规范问题向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终本案件适用标准不严、违法简化程序等问题,防止执行法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提升终本合格率,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七、清远市检察机关“讲案例 谈融合”典型案例——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阳山县检察院积极落实“四检融合”理念,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综合运用侦查、调查、审查“三查并用”,查清案件事实前因后果,立足办案实现“前端后端延伸治理”。阳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发现,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阳山县检察院通过办理该案,打破“四大检察”壁垒,实现法律监督“立体式”覆盖,摒弃“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思想,强化全面协调发展配合,引领各检察领域内的精耕细作,实现法律监督一体推进、融合履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样态。

          八、清远市检察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服务民企健康发展篇”十大典型案例事例——阳山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阳山县检察院积极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共同到阳山县内10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座谈、勘查危化品存放地点、检查相关工作台帐等方式,发现相关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对此,阳山县检察院现场提出25条整改措施建议,并迅速召集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交流会,向行政机关反馈上述安全隐患,督促各行政机关认领责任、履行职责。随后,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磋商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责,消除企业安全隐患。此外,阳山县检察院还推动多个监管部门同向发力,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形成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到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式,护航民营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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