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进一步挖掘我市检察机关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市院制定了《清远市检察机关“我为检察添光彩”标兵选树活动方案》,并于近日组织开展了评选活动。
经基层院和市院机关各部门推荐、评委评选、市院党组研究决定,阳山县人民检察院陈艳琳同志荣获清远市检察机关“我为检察添光彩”全市检察标兵荣誉称号。
陈艳琳,现任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从检近十年,陈艳琳在每个岗位上敬业奉献,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个人嘉奖两次,多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能手”“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清远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标兵”“全省检察业务尖子”“清远市检察业务尖子”。
在任案件管理中心科员期间,陈艳琳承担案件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在她与同事的共同努力下,科室接连荣获县、市、省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创立“集体三等功”荣誉。在任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期间,陈艳琳热情接访,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她办理的“黄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精品案件,在她的带领下,科室荣获“2016-2017年度清远市青年文明号”。在任第二检察部主任一年多来,陈艳琳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大检察案件一肩挑,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0余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0余件,主办全市首宗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并获得法院裁判支持,充分践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得到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