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茂南区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向茂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44.33万元。据悉,该案为茂名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高岭土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不可再生类资源,其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于造纸、陶瓷和耐火材料。我市的高岭土资源丰富,是我国造纸涂布高岭土的重要生产基地。由于高岭土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益,近年来,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非法挖采高岭土矿产资源。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是巨大的,仅仅刑事处罚难以全方位打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未能充分发挥法律制裁的震慑、教育作用。2018年3月2日,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为司法机关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向。
2016年4月,何某某向他人承包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某村委会的集体林地经营使用。2016年5月至8月期间,何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推土机、泥头货车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某村委会的集体林地上进行挖土采矿销售获利。经鉴定,何某某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高达244.33万元。
茂南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的过程中,在发现上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于2018年3月19日向该院民行科移交线索。该院郑硕成检察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承办人对该案的案情汇报,对适用法律、诉讼请求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建议。在茂名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指导与大力支持下,茂南区检察院民行科积极主动作为,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多次到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并反复与茂南区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案情讨论,明晰诉讼相关法律问题及诉讼请求。经茂名市检察院批复同意,2018年5月8日,茂南区检察院对上述案件依法向茂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