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茂名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省高院指令,茂名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此案成功获得改判,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朱某、吴某与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茂南区法院审理,于201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某、吴某向莫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朱某、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市中院上诉,该院判决驳回朱某、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朱某、吴某不服,向茂名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根据申诉人收集到的新证据,其在一审前已经通过11次银行转账还款13.42万元,茂名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茂名市检察院依法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茂名市中院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
近年来,茂名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已有多起民事行政案件经过抗诉得到法院支持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