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茂南区检察院注重内部配合、外围走访、多方联动、监督引导、建章立制,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着力提升“两法衔接”工作质效。2018年,该院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3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批准逮捕2件2人,提起公诉1件1人。
一、注重内部配合,确保案件深挖细查。该院侦查监督科与院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促进“两个专项监督活动”顺利开展。2018年6月,该院侦查监督科收到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茂名市茂南澎源石化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茂名市恒力佳石油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两条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当日该院侦查监督科即向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发出2份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侦查机关立案。移送审查逮捕后,承办人全面审查案件,依法决定对该两案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逮捕决定。
二、注重外围走访,确保案件移送到位。为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提升执法水平,解决有案不移问题,2018年该院下沉检力,集中对茂南区自然资源局、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两法衔接”成员单位受理的行政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行政执法台账,询问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对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罪与非罪定位、立案标准、案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8年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3件,其中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1件,茂南区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2件。
三、注重多方联动,确保衔接顺畅高效。为顺利开展“两法衔接”“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该院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部门间的对口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沟通,便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执法信息,指导破坏环境资源类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的办理。一旦发现涉及“两个专项立案监督”领域的案件,马上认真审查录入单位填报的资料,并联系相关单位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出现。
四、注重监督引导,确保证据及时固定。从立案、移送、侦查和报备等程序中无缝跟踪衔接,确保案件当移得移、当立得立,同时加强监督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侦查活动。通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为行政机关讲解有关刑事立案标准、刑事证据收集等法律规定,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罪案件的预判能力。对于一些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该院积极做好提前介入工作,确保证据能够及时收集、固定。对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安排业务骨干从严、从快办理,有效发挥“两法”衔接机制的高效性。
五、注重建章立制,确保长期有效监督。该院立足检察职能,以协调、引导和监督为手段,发挥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化。近年来,该院在工作实践中积极带头,与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了三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所有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议召开。二是相互协作制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提前介入或参加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三是案件移送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或其他犯罪都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