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读幼儿园时受的伤,现在她都上初中了,我还是一分钱都拿不到,这一纸判决书有何用啊?”
2012年,陈某玲的女儿梁某敏在高州市某幼儿园读书期间,被同班的小朋友用铅笔刺伤右眼,导致要做眼角膜修补手术,后经鉴定为轻伤十级。陈某玲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高州与茂名两级法院判决,该幼儿园与幼儿园的园长邹某健承担77350元连带赔偿责任。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立案执行,但最终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陈某玲不服,于2020年11月到高州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仔细查阅了该案的卷宗,并到高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邹某健的土地房产有关情况,到各大银行调查邹某健的账户流水清单。经调查核实后发现,邹某健在2016年到2019年期间,银行卡均有发生交易流水明细,并且账户有余额,而法院并未按法律规定对上述银行账号采取冻结的强制性措施,导致该案到目前为止仍未执行到位。高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本案的执行。法院于2月7日函复采纳检察建议,决定恢复执行该案。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高州市检察院将继续跟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