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在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天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茂名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总基调,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步。
一、围绕中心大局,服务保障茂名高质量发展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涉黑恶犯罪324人,起诉312人,提前介入涉黑恶案件侦查活动45次。依法批捕起诉社会高度关注的谢某达等36人团伙涉黑案、田某海等32人团伙垄断猪肉市场涉黑案、化州市公安局党委原副书记梁某勇充当“保护伞”案等系列案件。聚焦“破网打伞”,发现并向纪委监委移送“保护伞”线索18条,起诉涉黑恶公职人员6人,涉黑恶村组干部、两委干部22人。聚焦“打财断血”,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黑恶犯罪财产,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2人,法院判处罚金586.73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人。核查涉黑恶犯罪财产刑执行19人。聚焦行业治乱,对重点地区、行业、部门的监管漏洞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5份,取得良好治理效果,受到省扫黑办肯定。
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起诉涉众型金融犯罪82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0人、涉农扶贫犯罪8人。对31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被害人或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89.1万元。成功办理涉案人数过百、涉案金额逾1000万元的李某龙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倾倒皮革废料645吨的彭某林等人污染环境案,吴某非法转让6800多平方米村集体土地案。
倾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19人。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不批捕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33人,不起诉23人,促成刑事和解12件,最大程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生存发展。建立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开展“走进民营企业、服务经济发展”专项活动,挂点联系82家重点民营企业,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深入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提供“定制”法律服务。编印《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法律读本,到企业开展法律宣讲29次,提供法律服务121人次。
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设立乡间检察联络点39个,下访巡访200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85次,调处矛盾纠纷129次,开展“乡间检察”工作经验被省委办公厅采用推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获评普法履职优秀等次。全面优化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成立6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130场次,创新打造“检爱法治课堂”,联合教育局推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防治校园欺凌专项工作,与团市委会签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社会治理薄弱点和风险点,提出堵塞漏洞、防范违法犯罪的建议,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二、突出专业化办案,做优刑事检察监督
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监督。批捕各类刑事犯罪5079人,不批捕1568人,纠正漏捕228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1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3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件、撤案5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56次,利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发现问题案件100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74份、检察建议书66份。在全市派出所设立侦查监督工作室,进一步夯实侦查活动监督前沿阵地,合力提升办案质效。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起诉各类刑事犯罪5864人,不起诉1143人;其中,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349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12人、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62人。追诉漏犯368人、漏罪91项。依法追诉李某松、蔡某志等人故意伤害案,为被错误认定为“负案在逃”的杨某志摘掉背了23年的“黑锅”。加强对定罪不当、量刑失衡、法律适用不准确判决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6件115人,法院改判16件21人,发回重审2件3人。
依法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纠正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形4件次。清理纠正2016年以来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79人,监督公安机关网上追逃15人。清查财产刑被执行人2468人,督促法院立案执行1164人,执行到位金额742.5多万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34件,纠正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不当案件11件。建议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168件,办案机关采纳168件。核查社区矫正人员1529名,监督纠正脱管漏管8人。依法做好特赦工作。
依法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侦查,受理案件线索27条,初查3件,立案侦查1件1人。对化州市文楼派出所所长王某福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办案效果得到省检察院充分肯定。
三、注重补齐短板,做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着力加强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坚持把办案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依法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申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请抗诉23件,提出抗诉3件,法院已审结采纳抗诉意见改判2件。对法院生效裁判正确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46件,并深入细致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
着力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办理涉虚假诉讼案件3件,重点审查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强化对法院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案件4件,已监督纠正3件。
着力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与市自然资源局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和保护合力。加大对消极执行、超标的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监督力度,受理执行监督案件21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6件,法院已采纳并回复12件,有效促进法院依法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聚焦公益核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以办案为中心促进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大力开展“守护海洋”“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净化茂名生态环境”三个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7件,立案121件。对王某明生产、销售假药案,刘某、张某荣等人污染环境案,周某清、王某珍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等15件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审结11件,均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积极探索“司法办案+生态修复”办案模式,追偿治理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89万余元,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埋单”。
以创新平台模式凝聚监督合力。与市法院、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专业咨询等方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对市场农产品农药残留、校园食品、景区食品、网络餐饮服务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16次。
以诉前程序结合督导回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0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1件,行政机关及时履职或纠正违法86件。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回访督导,确保诉前检察建议落实到位。督促处置固废垃圾近12万吨,复绿造林330多亩,追收国有财产3.6亿元,关停、整治污染环境企业20家,查处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的不合格食品药品约72吨。办理信宜市怀乡镇垃圾场破坏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案,督促整体搬迁垃圾场并清除垃圾13000多吨,实现高质量复绿,赢得人大代表和社会群众点赞。
五、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突出专业化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科长等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进一步整合优化司法资源,实现机构“瘦身”、履职增效,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体系。
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认罪认罚案件1442件1872人,法院审结1002人,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731人。引导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362件,当事人服判息诉效果明显,上诉率仅3.39%。主动向党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公检法司协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办案规程,健全精准量刑建议机制。严格司法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坚决防止“重罪轻判”“花钱买刑”等问题。
积极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新模式。结合内设机构改革,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按照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同一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负责到底,实现捕诉有机衔接,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探索建立“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方式。制定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巡回检察组,邀请市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单位人员参与对茂名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实效。
六、强化自身建设,展现良好检察形象
以检务公开促司法公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走访或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检察活动1549人次,办理反馈代表委员意见建议66件、议案提案9件。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13442条,办结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849件,接待律师查询3826次。举办“检察开放日”24次,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发布检察信息8761条。建设高效便捷规范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落实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要求,处理群众来访2435人次、来信302件,邀请律师共同接访群众192人次。
以智慧检务建设驱动创新发展。开通检察工作网,推进跨政法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改造案件办理中心,实现远程提审、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监控指挥等功能。建成诉侦诉审衔接中心,实时监督法院开庭活动,积极为法院提供电子诉讼档案。联通检察机关与教育系统网络,对在校学生开展远程法治宣讲和双向可视互动教学。开发“茂名检察公益诉讼线索随手拍平台”微信小程序,依靠群众力量拓宽公益保护监督渠道。
以队伍建设促履职能力提升。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最美检察人”评选活动,树立争先创优模范标杆。修撰《茂名市检察志》,传承检察精神和灵魂。编辑《检察新视野》论文集,展示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完成检察理论研究课题51项。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1243人次。严格履行“两个责任”,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对高州市检察院开展了系统内巡察。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获得国家级集体和个人表彰7次,省级集体和个人表彰14次,10篇检察调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涌现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级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创新能力与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仍有差距;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仍需努力;三是检察工作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仍待加强。对此,我们一定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彰显检察担当,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一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展现新作为。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加大对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生态环保等领域犯罪打击力度。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长效常治。深入开展乡间检察工作,服务基层治理。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助推好心平安茂名建设。
二是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上作出新贡献。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等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与工商联、商会、企业的常态化联络机制,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三是在强化法律监督上谋求新发展。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为抓手,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履行检察官主导责任,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推进“捕诉一体”改革,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推进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和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室工作机制。突出打击虚假诉讼,加强民生领域民事诉讼监督。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在维护公益核心上开创新局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手段,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贡献更多更优的检察力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专项监督行动,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稳步开展新领域公益保护。
五是在建设过硬队伍上呈现新气象。坚定不移加强检察机关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全市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履职水平。积极打造先进检察文化,为检察事业培根铸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各位代表,2020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将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部署要求,以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为新时代茂名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检察新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和案例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项检察职能。
2、“走进民营企业、服务经济发展”专项活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制定了《开展“走进民营企业、服务经济发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选派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挂点全市40家重点民营企业,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挂点联系辖区42家民营企业,通过走访调研、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等方式,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3、“乡间检察”工作:2018年以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乡间检察”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乡间村落,强化基层法律监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2019年11月,我市“乡间检察”工作经验被省委办公厅采用推广。
4、“检爱法治课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在全省率先搭建与教育专线链接平台,用更灵活、广泛的方式协助学校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检察干警可以通过该平台对在校青少年学生开展远程法治宣讲和双向可视互动教学,内容涵盖预防校园欺凌、拒绝毒品侵害、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性侵以及基本法律常识等,帮助青少年培养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用检察人的爱心和关心为青少年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共同推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6、侦查监督工作室:是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设立的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开展捕前分流、诉前分流等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平台。2019年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与茂名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全市派出所和执法办案中心挂牌设立“侦查监督工作室”,通过检察官驻点和巡回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注意协作配合,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7、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8、内设机构改革:2018年12月4日,中央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年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茂名市检察机关于同年10月启动内设机构改革试运行工作,调整优化检察业务机构职能配置,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0、“捕诉一体”办案新模式: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章》第八条规定,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11、“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方式:2018年10月26日,“巡回检察”写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12、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旨在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包括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 具体承担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接受外部监督等职能。
13、“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
14、诉侦诉审衔接中心: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而打造的信息化平台,通过该中心可以实现远程庭审直播、远程视频会议和远程数据交换等功能,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法院审判工作有效衔接起来,有利于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15、“茂名检察公益诉讼线索随手拍平台”微信小程序: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微信平台开发“茂名检察公益诉讼线索随手拍平台”微信小程序,群众可通过该程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直接举报损害公益行为,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
二、有关案例说明
1、谢某达等36人团伙涉黑案:2007年以来,以谢某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插手、破坏基层选举活动,暴力征收土地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势地位,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2018年6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谢某达等人批准逮捕;2019年7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谢某达等36人团伙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项罪名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2、田某海等32人团伙垄断猪肉市场涉黑案:2002年以来,以田某海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通过组建“地下执法队”,以暴力、威胁、恐吓、强抢、强扣等手段垄断当地猪肉市场,严重干扰当地市场经营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2019年10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对以田某海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成员32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3、梁某勇充当“保护伞”案:2013年11月至2016年8月,梁某勇担任化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自身职务的影响力,为某海酒店容留、介绍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梁某勇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梁某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4、李某龙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7年9月起,李某龙利用某通公司汽车销售变相吸收160余人的汽车认购款达1097万多元。后因某通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返还资金。2019年4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龙等人提起公诉;9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龙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两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彭某林等人污染环境案:2018年8月起,彭某林等人在茂南区羊角镇水牛埇村、高州市南塘加油站附近非法倾倒皮革废料约645吨,占地面积超2500平方米。2019年7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对彭某林等人提起公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当中。
6、吴某非法转让6800多平方米村集体土地案:2002年11月至2013年4月,吴某利用其村委干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6800多平方米,违法所得达360多万元。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吴某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7、李某松、蔡某志等人故意伤害案:1996年,李某松等12人持刀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某松、蔡某志等6名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因杨某志被误认作该案犯罪嫌疑人蔡某志,致使杨某志蒙受“负案在逃”不白之冤20余年。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2018年被传唤到案的杨某志供述,锲而不舍寻找新证据,终于帮杨某志摘掉背了23年的“黑锅”, 蔡某志等6名潜逃多年的疑犯也悉数归案,目前已有3人受追诉获刑,1人正在审查起诉中,2人正在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中。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跟进对该案进行了全案调解,受害人家属已与除主犯2人外的其他10名同案犯进行了刑事和解,签订了谅解书和息诉息访承诺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65万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日报》2019年12月30日头版头条报道了该案例。
8、王某福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经查明,化州市文楼派出所所长王某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失职失责,致使犯罪嫌疑人邱某海被漏诉漏判,涉嫌玩忽职守行为。2019年12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福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9、信宜市怀乡镇垃圾场破坏环境和水资源案:长期以来,信宜市怀乡镇卫东村垃圾填埋场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及地表水,并成为信宜市区和怀乡镇城镇居民饮用水的严重污染源。2018年2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怀乡镇人民政府、信宜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5月开始对该垃圾填埋场进行整体搬迁并清理垃圾13000多吨,同时,进行了高质量复绿,昔日垃圾场现已变成花果园。2019年7月,茂名市人大代表视察组到现场督导检查,给予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