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一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制定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