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市监察委员会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和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刑法分则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和之二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犯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涉未成年人相关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处理上级检察院对应部门交办的工作及对下级检察院对应部门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