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署名举报。
署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
如果举报不署名,一旦举报的线索不具体,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便会直接影响查处工作。有时举报人认为不重要的细小环节或问题,恰恰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有时办案人员从举报信中已经看出了被举报人犯罪的蛛丝马迹,但由于线索不具体,又与举报人无法联系,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中,署假名的、匿名的举报占很大比例,匿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往往大多数都不完整或者反映的问题不清楚,仅凭一份没头没脑的举报信,调查工作无从开展,有时连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的管辖都很难确定。由于匿名举报信多,给检察机关查处举报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群众署名举报,积极、大胆地同各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这就是说,署名举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引起查办机关的重视;也有利于查办机关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使查办案件工作少走弯路,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有利于使署名举报人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我国法律对举报人有保护措施,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有保护义务,只要署名举报,从一开始举报人就被纳入了执法机关的保护范围,有利于采取保护措施。
有些人对署名举报可能还有一些疑虑,认为署名举报就等于向被举报人公开了自己,其实是不会的。署名举报也只是办案单位指定责任心很强的极少数工作人员接触,而且规定负责处理署名举报的工作人员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举报违法犯罪可以放心大胆地署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