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