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蔡珊珊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始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一个难点,影响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因素颇多。2019 年 10 月,“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凸显的相关问题以及理论聚焦给予了回应。但从意见的内容上看,很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本文着重对量刑建议进行研究,肯定了其对我国法律事业的重大贡献,同时也发现了其制度运行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精准化 完善
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固定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被称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20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时,提到的几组数据充分说明了它的诞生背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但与此同时,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这些数字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普通审理程序成本较高,周期很长,既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这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担负起的重任。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也在一定程度上嬗变。由于在认罪认罚案件语境下,定罪问题的重要性已经大幅度让步于量刑问题,而检察机关在量刑中的作用集中体现于量刑建议的相关工作,因此量刑建议工作在刑事检察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之前的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进行的同时,刑事诉讼法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这对刑检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很大的促进和推动,如何将这项权力发挥好、落实好,需要检察机关研究努力。
一、量刑建议适用的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有赖于量刑建议
被告人一旦选择了认罪认罚,是其放弃对自己的无罪辩护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首先关心的就是量刑问题,也即自己会受到多重的刑罚,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刑事案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量刑是否适当,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最核心的“从宽”在于量刑的从宽,量刑的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表现,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体现出了量刑的从宽。检察机关随案移送审判机关的认罪具结书,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离不开量刑建议的有效实施。
(二)有利于激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通过对主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量刑上的从宽,更能激发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从宽的积极性,进而增强其对所犯事实的悔罪心理,更快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社会责任感,减轻甚至消除其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目前检察机关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人少案多”的情况,检察官手中积压着大量需要审查的案件。量刑建议通过其对犯罪情节的认定,量刑的建议,更好地为检察官判案提供了可靠有效的参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检察官的工作量。其次,法官判案需要听取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陈述和辩论,而量刑建议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也同意减损部分程序性的权利,有利于程序的简化,提高司法效率,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量刑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把握不足,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情况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发挥检察官主导作用,对于提升现代检察核心竞争力意义深远,同时也为重塑检察自信、创新检察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机遇与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新的工作模式和内容要求,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能力方面。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以及出庭公诉履行检察职能中,关注的重点在于案件的定性,即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哪个罪名,在认定其已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会进一步关注一罪与数罪等问题,整体上以犯罪事实、行为的罪质指控为工作重心,以定罪为主要公诉模式。就量刑而言,往往只是根据案件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相对笼统的大致量刑幅度,对所提出的量刑幅度也不做相应的演绎论证,量刑的绝对决定权在法院,只有在宣告刑畸轻畸重时才可能引起抗诉。在传统的以定罪为主要公诉模式的司法实践下,检察机关在给出量刑建议时,相对缺少追求精准的态度与考量。
(二)检法对“量刑权”存在认识分歧,缺乏统一量刑指导意见
在检察院和法院两个权力机构共同完成一件案件时,检察机关所出具的量刑建议通常不具备实际的效果。认罪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及具体的运行方式,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控辩双方能在审查过程中就量刑结果进行协商、达成合意,最终由法官进行审查确认,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刑罚裁量之间关系不够明晰,会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作用发挥。同时,就目前而言量刑建议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量刑建议不统一,检察机关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时主观能动性比较大。虽在《量刑程序意见》中有着一些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提出的方式等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笼统。事实上,在实践中检察官常常会遇到不知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往往只能根据当地法院的一些规定或以往的办案经验来提出量刑建议。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形成了“千人千面”的局面。
(三)值班律师“见证人”化,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不够
一直以来,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地位与职责失衡。在制度设计上值班律师应是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具有辩护和程序推动的双重性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同时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制度,但只是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并没有确立律师辩护人制度,导致律师无法深度介入案件,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值班律师提供的是一种应急的、更具灵活性的法律服务,与辩护人存在很大区别。有些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满足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条件,导致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值班律师有限的法律帮助下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对其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无法准确地提出对自身有利的意见,以及被追诉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导致量刑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在见证时,值班律师也仅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自愿性,释法说理不够,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提出法律意见不多。
三、完善量刑建议适用的探索
2020年,最高检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认罪认罚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提出了28条贯彻落实意见,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全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大价值,结合地区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关量刑建议适用的工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司法保障。
(一)多措并举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力,规范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既是一项改革,也是一种创新,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来确立权威。两高三部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只有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情形才可以提出幅度刑。这是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事实清、证据足、定性准的基础上,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必须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思维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力:一是分轻重。将累犯、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理清,通过全面完整梳理、运用定罪量刑证据,为客观精准量刑打好基础。二是定幅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罪行轻重、认罪认罚不同诉讼阶段、对诉讼进行作用大小等设置不同的从宽比例。要保证嫌疑人的罪行轻重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对越早认罪认罚的减让幅度越大;嫌疑人认罪认罚在保障诉讼、提高效率方面所起的作用越大的,减让幅度越大。三是查依据。要根据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阐明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通过查找类案判例,比对量刑情节,结合案件实际全面计算,精准提出。四是多协商。对量刑建议没有把握的,可以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仍然把握不准的,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法院要求改变量刑建议的,要进行审查,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报告。要认真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合理吸收被害方的意见,用好司法救助,做好被害方工作,确保量刑建议的提出全面客观、有理有据。五是定刑罚。要在全面把握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充分讨论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确定刑罚后要与吸纳一人协商,充分说明理由和证据,告知嫌疑人目前确定的刑罚是在其认罪认罚基础上的从宽量刑,如反悔,将取消优惠待遇,减少因沟通说理不到位导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
(二)检法加强沟通,更新司法理念,共同制定《量刑指导意见》
应当加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工作协调,深刻领会“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实质,角色观念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及时更新。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增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责任感,改变以往重定罪轻量型的公诉观念。另一方面,法院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是对法院“量刑权”的侵蚀,最终的量刑权仍然取决于法官的审判环节。同时,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异化,相反,是在对案件适度分流的前提下对“以审判为中心”的促进与加强。要制定检察机关与法院系统统一适用的量刑标准。当前法院系统关于量刑细则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对全面,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量刑规范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也不能完全适应精准量刑建议的要求;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常见罪名有了明确的量刑要求,但对于开设赌场罪、网络犯罪等罪名缺乏指导。对此,法院检察院应进行充分协商,针对常见的量刑情节、常见罪名等的刑期幅度、加减计算方法等,制定统一适用的量刑标准,从而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采纳率。在具体制定共同的量刑指导意见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尽量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相一致,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在量刑指导意见中要处理好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既要避免对从宽情节重复评价,又要避免简单地趋同化处理;三是要结合认罪认罚所发生的不同诉讼环节,凸显量刑建议差异化。
(三)加强有效法律帮助力度,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部分权利
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节点,规定值班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之前的一定时间进行阅卷,提出相关意见,而不能在签署具结书的同时赋予阅卷权。更不能仅对一名值班律师集中告知诉讼权利、集中见证签署具结书,同时又在集中告知、集中见证的同时赋予其阅卷权。这样的阅卷权只是在形式上规定了值班律师具有了该项权利,但缺乏客观落实的可能性。因此,针对普通程序的案件应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该援助律师为被追诉人的辩护人;而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然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在这两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达认罪认罚意愿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指定值班律师,该值班律师一经得到被追诉人的确认,即应具有辩护人的部分权利,拥有会见权、阅卷权,最重要的是还可对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和理由进行核实,对量刑建议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和讨论。
(四)探索智能精准量刑辅助系统,构建科学的量刑计算体系
当今是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全国各地的案件也早已在互联网存档,大数据分析的蓬勃发展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机遇。检察机关应当顺应信息化趋势,推进现代科技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应用,开发应用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在检察官欲进行确定的量刑建议时,帮助检察官抓取案件中的有效信息,进行比对,形成分析报告,以帮助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加精准,助推案件提质增效。如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利用大数据,联合科技公司为量刑建议的适用提供技术支持,效果显着。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要在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这给检察机关带来极大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而量刑建议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因此量刑建议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成为该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机制,其直接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进展,可以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维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发展的根基。所以我们要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研究分析,从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努力,来推动量刑建议的有效运行,促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