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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调研
        电动车电池社会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以检察机关刑事国家赔偿个案为视角
        时间:2021-12-22  作者:杨洋、陈力历、吴健松、黄坤凤  新闻来源:本网讯 【字号: | |
         电动车电池社会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以检察机关刑事国家赔偿个案为视角

          作者: 杨洋陈力历、吴健松、黄坤凤 

          摘要:随着新能源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动车以环保、轻巧、方便等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并逐渐成为城市中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车电池被盗现象折射出了电动车电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缺失、回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本论文以基于一宗刑事国家赔偿案件为视角,深入分析电动车电池社会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从建立健全电动车电池回收法律规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池回收企业转入门槛、加大涉电动车电池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以及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为法治化解决电动车电池社会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电动车  蓄电池  编码  回收利用  监管

          前言

          电动车是指由蓄电池(电瓶)提供电能,由电动机(直流、交流,串励、他励)驱动的纯电动机动车辆。电动车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因为科学的进步,随着传统能源日益减少,倒逼技术不断创新改良蓄电池,使其放电时电动势能够更加稳定,可以持续为电动车提供动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的需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汽车越来越多,交通变得更加拥挤,并且电动车所需的价格不高,平常家庭都能够付得起,因此逐渐成为人们短途出行的一种首选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车电池被盗也成为了人们头痛的一件事情。本文将从易某某申请刑事国家赔偿个案视角切入,综合分析电动车电池从出售到回收利用过程中存的监管缺失,从而导致涉电动车电池刑事案件侦查取证难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推动电动车电池社会法治化管理的完善。

          一、电动车电池的概念界定与被盗原因分析

          电动车电池是电动车的动力来源,一般是铅酸蓄电池,可以充电,能反复利用,但这种电池的使用寿命只有一到两年,最后产生的废旧铅酸电池对环境的污染极大。能够被电动车作为动力来源的电池有四种蓄电池,即阀控铅酸免维护蓄电池、胶体铅酸蓄电池、镍氢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铅蓄电池因其价格便宜、材料来源丰富、比功率较高、技术和制造工艺较成熟、资源回收率高等综合因素被各种电动车普遍采用

          (一)关于电动车电池相关规定

          首先,从法律层面的规定来看,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第三十九条“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的规定,进行回收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条件。

          其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来看,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提到,引导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铅酸蓄电池,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回收率。备用电源蓄电池、储能用蓄电池报废后交给专业企业处置。探索完善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率先在上海市建设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处理利用采取“销一收一”模式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此方案提出了电池回收利用的试点,推动了回收利用电动车电池管理的探索,同时也引导建立电池全生命周期追诉系统,有利于追踪监管电池状态的全过程,在处理电池被盗案件方面也保障了取证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再次,从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来看,2019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及监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识制定及市场监管工作。”,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使电池的社会管理更为规范化。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着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损毁,清晰可读取。对实施统一编码前的市场存量电池,由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则明确了电池全周期内统一编码制度,更有利于追踪电动车电池去向,可以有效堵塞销赃渠道,对涉及电动车电池案件的有效取证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至今该暂行办法还没正式实施。2020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有利于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

          最后,从地方性法规层面的规定来看,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放置污染环境。”,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对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企业资格依法审批。

          (二)电动车电池被盗的原因分析

          1.盗窃电动车电池的用时少。从电动车电池性质上来看,电动车蓄电池本身就具有可拆解性,使用液压钳、电动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便可以拆解电动车电池,而且所需的时间并不长,有时最短的仅需10秒。从电动车电池体积上来说,蓄电池所占空间小,方便转移隐藏,不易被发现,盗窃完后可以立即离开案发现场,不像盗窃电动车那样容易显得目标大。

          2.盗窃电动车电池获取的利润高。盗窃一组电动车电池可能转手可以获取二三百元利益,低风险高利益的盗窃电动车电池吸引着更多的不法分子。随着电动车的快速发展,街上的电动车和共享电动车也更多了,则相应的电池也更多,某些不法分子就会为了获取利益实施盗窃行为,那么电动车电池失窃的案件就会增多。

          3.不法分子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电池进行销赃比较容易。目前对于电动车电池的收购行为没有严格监管,为了获取利益,犯罪分子既可以将成色比较好的电池卖给法治观念淡薄、喜欢贪图小便宜的群众,又可以将成色不够好的电池转手卖给一般废品回收人。更甚者,犯罪分子与维修店、电动自行车二手交易市场、废物回收站形成利益关系,犯罪分子将偷盗来的电动车电池直接转手给专门的后者,形成一个黑色产业链,直接损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的利益。

          4.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一些人来说,电动车可能是出门的必备工具,偶尔发现被盗了电池,却认为损失的价值不大,直接去维修店重新安装电池就了事,或者认为失窃一组电池的涉案金额根本达不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报案了还要配合侦查机关取证、鉴定等事项,因此没有考虑报案,从而放纵了此类犯罪行为的猖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一组电池被盗金额不大,达不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但人们发现电池被盗后就报案一次,公安部门就存在着相关记录,那么就更容易发现同一嫌疑人是否存在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的行为,如果达到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就可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电动车电池被盗引发的法律思考:基于一宗刑事国家赔偿个案的透析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9年2月21日,易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货车时被民警巡逻过程中盘查,被发现货车上装着一批来历不明的电动车旧电池。经民警进一步调查,车上的旧电池残留有线头的共219块、没有线头的共240块。后易某某交代其以27360元价格向一名中年男子收购被盗的电动车旧电池共459块。易某某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而然在审查起诉期间,易某某翻供称不清楚涉案旧电池的来历。综合在案证据,易某某审查移送前的供述、涉案219块电池存在被剪断电线头现象(不符合正常拆解电池的特征)、易某某与中年男子交易电池的地点比较隐蔽和偏远,可以判断涉案电池是来历不明的盗赃物,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该案案发前,当地发生了多起电动车电池失窃案件,但失窃电池具体型号及特征未查清,无法证实该案查获的涉案电池就是相关电池失窃案的被盗电池。最后因案件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导致因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无法追究嫌疑人相关刑事责任。

          易某某被释放后即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易某某具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经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给予易某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2130.1元。

          (二)引发的法律思考

          1.电动车电池编号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取证难的问题

          从制度方面来看,目前还没有关于强制电动车电池进行编号登记的规定,不能全程掌握电动车电池的去向。从实践方面来看,在生产、销售、回收各个环节电池编号登记都处于空白境地。

          在易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涉案电池与报案中的失窃电池无法印证的关键就在于失窃电池的编号没有查清。该案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走访当地专卖电动车的车行发现,出售电动车的合格证和销售证保修票据上只登记车架号码和电机号码,并没有对车辆所使用的电池编号进行登记。而且,经侦查机关在省内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内搜索涉电动车和电动车电池被盗案件中,均没有显示被盗电池的编号信息。可以看到,电池编号登记存在实践空白的困境,在销售电动车环节,销售者没有将电池编号如实记录在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如果电动车从一开始出售时就做好使用电池编号的登记,那么从购买者保存的单据或者销售者的销售记录中就可以得知电池编号,对于鉴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也有很大的帮助,而不至于在电动车电池失窃案件中查不清电池的编号,也不会在涉电动车电池的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找不到相对应的被盗电池了,最后更不会因证据不足导致法律制裁不了这些销赃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依法地实现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电动车编号登记存在实践空白,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

          目前实践中电动车电池编码并不像车架号码和电机号码一样予以登记,一旦失窃,电动车电池难以追踪,侦查机关唯有通过排查周边监控录像情况或者走访周边群众的方式,努力寻找嫌疑人的线索,但如果电动车停放在偏僻没有监控的地方,则追回被窃电池将会显得困难重重。而且被盗电池有可能马上被卖给电池回收站、废品回收站,地点则可以选择在本地售赃也可以选择异地售赃,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极为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明知故意,即使通过日常巡查查获来历不明的电动车电池,如果收购价格不明显偏低及嫌疑人没有供认的话,很难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明知其收购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对于上游犯罪行为更是难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就像上述易某某案一样,最后因为证据不足不仅没有打击到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反而因捕后不诉需要支付相应的国家赔偿金给嫌疑人,致使国家利益损失。

          2.电动车电池回收监管主体职责的缺位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从事回收电池等电子企业、个人资质日常监管不到位。易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易某某从事的是废品回收工作,但是其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固定的回收场所,更没有回收电动车电池的相关资质,却私自经营着电动车电池的回收业务,明知收购赃物是违法仍然为了赚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回收来历不明的电动车电池。实践中不乏有像易某某这样的一般废品回收人员,为上游犯罪行为例如盗窃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最后的去处,导致该类刑事犯罪行为更加猖狂。究其根源,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缺位及回收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致使不法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    

          三、关于完善电动车电池社会管理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动车电池编号登记制度

          建议出台相关的政策规范建立健全电动车电池编号的登记制度,实行全生命周期电池编码的统一。在生产蓄电池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统一编码)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标识制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着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确保每个铅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明确实行电池编码统一制度,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并确定编码标准的制定属于政府责任,将电动车电池管理纳入了社会治理当中。但目前该暂行办法还没正式实施,建议在正式施行时坚持该项规定。在销售电动车环节,建议要求销售者在电动车的合格证和销售保修票据上除了登记车架号码和电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外,还要清楚明确登记好电动车使用的电池编号,让购买者可以保存自身电动车电池相关信息,防止电池被盗报案后无法告知公安机关关于电池的唯一标识。目前多地出台了电动车管理条例,例如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29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安厅于2020年9月16日也发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都没有明确上牌登记时做好使用电池的编码登记工作,因此建议在注册登记或备案电动车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应的电池编号登记。在电池回收利用环节,建议要求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做好电池编号登记外,还可以借鉴河南洛阳公安局推出的电动车、电池回收实名登记制度。2019年河南洛阳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特别指出推行废旧电动车、电池回收实名登记制度,该制度责任主体覆盖了从销售到回收整个过程“一、目前洛阳全市共有3家废旧电池收购企业,现已完成系统研发,每收购一个废旧电池,都将录入系统,以便日后查询。二、对于电动车门店、维修等商户,遇到售卖废旧电动车、电池或者以旧换新的市民,必须持有身份证件并以身份证号对应电池编号进行登记,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的,不允许收购。三、电动车及电池销售单位,在销售时,也应将电动车、电池编号如实记录在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让涉电动车电池的赃物无处隐藏,斩断渠道上的利益链条,倒逼盗窃犯罪行为的收敛,从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电动车电池回收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电动车电池回收的法律规定

          依照《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6月2日发布,意见征求期间为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总体制度设计及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督总局负责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了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的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是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市场监督总局。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台账制度)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明确建立铅蓄电池的台账制度,有利于追踪废旧电池的全过程,解决电池在生产、销售、回收等环节查询时出现断层问题。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息管理)国家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文本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传台账信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依据‘信息系统’所录信息,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明确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议在前期征求公众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尽快正式出台该暂行办法,明确生产者、监管者的责任,依法规范电动车电池的回收管理。

          2.严格落实电动车电池回收企业的准入门槛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第一点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审查经营电动车电池回收企业的技术人员、运输、包装和台账、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及配套设备、技术、工艺和装备、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确保废旧电动车电池的有序回收和安全、环保、资源化利用。虽然《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正式施行,但建议企业的原料管理和生产管理依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原料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购合法来源的铅锭,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再生铅。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形成绿色供应链清单,建设绿色供应商体系。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购合法渠道废铅蓄电池,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粗铅或铅膏等含铅废料;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废铅蓄电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从制度上规范电池回收企业的准入门槛,防止回收企业成为被盗电池的藏身之地。

          3.加强电动车电池回收的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回收企业的责任,依法处理回收的电动车电池。负责监管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可以在区域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回收的企业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收购电动车电池是否实行实名登记、信息登记台账是否全面、规范。禁止一般废品回收人员收购电动车电池,对于非法回收、拆解、处置废旧铅酸电池的个人或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应予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规定,如果发现个人或企业存在非法回收,可能涉嫌上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依法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铲除滋生涉电动车电池赃物的土壤。

          (三)加大电动车电池法律知识宣传

          电动车作为出行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电池失窃后却出现被害人报案数量少的情况,究其原因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因此,有必要加大涉电动车电池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建议可以将涉电动车电池违法犯罪的法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及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等内容,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采取通俗易懂的漫画手法制作成宣传小册子,通过社区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电动车电池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时,发放给过往的行人及居民,切实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告知居民不将废旧电动车电池私自卖给一般废品回收人员,提高举报涉嫌赃物的电动车电池积极性,坚决不纵容盗窃电动车电池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生了电动车电池失窃案件,即便被盗电池金额不大,价值不高,也应该做到及时报案,并配合侦查机关开展取证工作。

          (四)强化打击涉电动车电池犯罪行为的力度

          为了有效打击涉电动车电池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定期对电动车电池失窃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及时查找辖区内的治安漏洞,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同时积极发挥好自身职能,针对案件多发地区增加巡逻和随机盘查的次数,对人员密集、流量较大的停车场、社区、车站等地方予以密切关注,切实把公共预防与职能预防结合起来,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下手。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正向作用,共同开展加强巡逻工作的同时,引导群众个人主动加入社会志愿者服务行列,形成打防并举合力,有效防控盗窃电动车电池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来历不明的货物要严格盘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的规定,虽然达不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诉标准3000元,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则可以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达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的目的。

          (五)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经营回收铅蓄电池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编码标识、电子台账记录等情况,应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未完成年度废铅蓄电池回收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助资金,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不予核准企业新建铅蓄电池扩产项目。”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标识的,未及时进行电子台账记录和统计报送相关数据,及数据造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对于没有执照进行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可以参照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没有尽到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理。

          四、结语

          电动车电池被盗现象折射出了电动车电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缺失、回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加大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取证的难度,从而减弱了打击犯罪行为的力度,甚至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现今随着共享电动车的兴起,不法分子有可能将目光转移到共享电动车身上,因此电动车电池的社会管理问题急需解决。实现电动车电池法治化社会管理,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通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涉电动车电池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强电动车电池的社会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人们的法律安全意识,做到积极采取防盗措施,将废旧电动车电池卖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主动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