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涉口罩诈骗案开庭审理,清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林某佳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佳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没有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情况下,仍假借销售口罩为名,先后添加被害人陈某梅、何某聪的微信并骗取口罩货款。
其中,被害人陈某梅于当天先后两次通过银行汇款向其转款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何某聪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转款人民币3300元。
骗得款项后,被告人林某佳随即将两名被害人微信拉黑,并于当日驾车逃离清远市。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佳并扣押了赃款人民币8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
诉讼过程
2月7日:被害人报案,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佳。
2月13日:清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月18日:清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的呈请批准逮捕,同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月20日:清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的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立即对全案卷宗进行认真审查,利用远程审讯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同日以被告人林某佳涉嫌诈骗罪向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林某佳自愿认罪认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佳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月25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清城区法院采取视频庭审的方式进行。庭审结束后,法院进行当庭宣判,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仅历时3天,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的特别时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