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清远市检察院还我清白!”得知判决结果的梁某波致电检察官,激动地说道。
这通道谢电话的起因是,近日,清远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梁某波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重审后依法作出改判,免除梁某波的90多万债务。
【案件起因】去年底,梁某波不服法院对其与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申请清远市检察院监督。梁某波哭诉,其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正常履职代公司签租车合同,结果公司无力承担租车费用,其却被法院判决背负90多万债务,因无还款能力,已被列入“老赖”名录,被限制了个人出行、银行贷款,甚至子女上学等方面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事实的真相是否如梁某波所说?这个“老赖”是“真清白”还是“假无辜”?
【案情简介】201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泵车租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两台泵车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协议书中在甲方曾某锦签名处,盖有甲公司的公章;乙方梁某波签名处也盖有乙公司的公章。甲公司如约将泵车交付乙公司使用。但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乙公司未如约交付泵车租车费,经多次追收后共支付66.35万元,仍拖欠泵车租车费98.49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由梁某波对所欠租金承担责任,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判决梁某波与乙公司共同承担泵车租车费。梁某波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清远市检察院监督时哭诉其无还款能力,已被列入“老赖”名录,被限制了个人出行、银行贷款,甚至子女上学等方面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检察履职】受理案件后,清远市检察院接到监督申请后,指派承办检察官着手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实体判决均有不当。
一是法院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时发现,法院寄送文书的邮寄单上注明,退件原因是:收件人因电话系空号导致无法联系。经核对,该号码与梁某波一直使用或双方签订合同时交换名片上的号码均不同。法院在没有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辩论权。
二是梁某波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是承担责任适格主体。《协议书》明确合同相对人为甲乙双方公司。梁某波提交乙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员工职务证明和公司内部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梁某波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签约相应的民事责任。
清远市检察院在审查清楚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经过出庭抗诉,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法院重审后依法作出改判,免除梁某波的90多万债务。清远市检察院通过抗诉方式启动法院再审程序,依法监督纠正民事裁判,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扞卫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律知识知多D】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