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信访指引
为了便利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持信访工作秩序,现将信访指引信息公布如下:
一、关于信访管辖
(一)信访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我院自首,或者举报本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可以控告本地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在刑事办案、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对法定可申诉事项提出申诉,或者提出其他应当由本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具体信访事项另有宣传介绍小册子等资料放置在接访室供信访人取阅,信访人也可以向接访人员咨询。
(二)级别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不支持、不受理越级来访,信访人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以理性合法方式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意见、表达诉求。
二、关于信访途径
来信请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511500;
网上来信:请进入互联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务网的“网上受理中心”,网址http://www.qingyuan.glszcits.com;
来访请到: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须携带身份证及有关信访材料;
来电:举报职务犯罪的,请拨打全国统一举报中心号码12309,其他控告申诉事项或者查询、咨询,请拨打接访室0763—3363085。
三、关于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的,诬告、陷害他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法律法规,信访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2、侮辱、殴打、威胁接访场所工作人员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的;
4、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信访工作人员须按照规定接收、甄别、分流、办理、答复信访事项,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四、关于信访要求
(一)身份证明:除匿名举报、匿名控告外,控告举报申诉应当署真名,并应当准备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查对、存档。
(二)一事一访:不同性质的诉求不能混杂在一起,要求“一事一举报,一事一控告,一事一申诉”。因为两种或者多种不同性质的诉求可能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管辖处理,多种诉求杂成一文不便于分别流转处理。
(三)提交材料:信访一般须提交相应的材料,请查阅或者咨询相关规定。
五、关于信访处理流程:
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听取、阅读、甄别信访事项→→或者直接答复,或者审批分流给外单位,或者审批分流给本院有关内设部门办理,期间信访人可以来电或者上网查询进展,或者收到提示进展短信→→将办理结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如果仍然不服,部分事项可以按照规定进入下一个程序。有关办理时限、要求、程序,请查阅或者咨询相关规定。
六、关于院领导接访
原则上每月安排两次院领导接访日,时间分别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各一天,市院在接访场所及网上公布院领导接访当年预排期,如遇特殊情况届时会有所变动,信访人也可以来电来信约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