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说法|5岁女童拍摄写真照遭猥亵,警惕“熟悉的陌生人”!
暑假到了,孩子的安全问题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
今天,城检君用一个真实案例,给各位家长提个醒。
未成年人防性侵,须警惕熟人陷阱!
案情简介
一
2019年7月,22岁的温某在清远市某影楼做学徒,期间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网名叫“艺川”的网友,该网友有恋童癖,表面上是一名儿童写真照摄影师,私下经常拍摄幼女的暴露照片。由于温某也有恋童癖,两人在网上交流起拍摄心得颇聊得来。
一天,“艺川”对温某说:“你也是从事儿童摄影的,自己也会拍,与其老是在网上出钱去买来看,不如我们自己拍,还可以赚点钱。这样吧,我出钱买设备还有服装寄给你,你拍好后把作品发给我。”
在“艺川”的鼓动和资金的支持下,温某走上了拍摄幼女不雅照之路,而模特从哪里找,他想到了自己的亲戚……
二
2019年10月,温某联系表姐,说自己正在影楼学习儿童摄影,可以免费给表姐的女儿小贝拍摄写真。表姐听了很高兴,立马同意了。于是,温某把五岁的小贝带到其位于清远市某小区的家中,在房间里通过给小贝玩手机、吃零时等手段,拍摄大量裸照及视频并实施猥亵。完成拍摄后,温某将小贝送回家,并与表姐分享其为小贝拍摄的衣着正常的儿童写真,取得表姐信任。几个月内,温某又陆续以拍摄不同风格写真的名义把小贝单独带了出去……
事后,温某将拍摄的照片及视频制作成册保存在百度网盘里,通过分享网盘链接的方式把照片及视频出售给“艺川”以及网上的几位买家,从中非法牟利。
三
2020年1月,“艺川”问温某还有没有别的“模特”,换一换口味,温某于是又想到了自己的另一个外甥女小羽。在征得表舅同意后,温某又以给小羽免费拍摄儿童写真照的名义,把9岁的小羽单独带回家,在房间里拍摄大量裸照及视频,甚至实施了强奸。
半年以来,温某以免费拍摄儿童写真照为由,骗取家长信任后,多次将小贝、小羽带至其工作的位于清远市的某摄影工作室及其家中进行拍摄,通过给小孩玩手机、吃零时等方式引诱她们脱掉衣裤,进而对隐私部位进行拍摄和录制视频,并强奸、猥亵儿童。经鉴定,温某的百度网盘内的有104个视频和图片内容是淫秽色情视频、图片。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一条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出售幼女裸照进行非法牟利的犯罪线索。经过调查,公共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温某,随后迅速行动,在清远市某小区住房内将温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温某对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猥亵儿童、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进一步审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温某提起公诉。
2021年2月5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十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检察官提醒
2021年1-6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5件15人,其中熟人作案占了66.66%,通常是孩子熟悉、信任、尊重的人,比如亲人、邻居、父母的朋友等。性侵者不一定会使用暴力,有时候他们会利用威胁、诱骗等手段,导致很长时间未被家长察觉。同时,被侵害的对象不单为女童,对男童的保护同样应该得到家长、学校及社会的重视。
法条速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文字:刘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