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母亲蔡某为养育年幼的儿女,在清远某实业有限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从小员工一路晋升为车间组长。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曾为之挥洒青春和汗水的地方,有一天竟成了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涉案现场,并为此险遭牢狱之灾,这一切都要从蔡某的贪念说起。
2021年3月的某一天,蔡某像往常一样在该公司的某车间里工作,见车间一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手机(价值人民币691元),环顾四周无人,顿生贪念,盗窃了该手机,并使用该手机微信零钱账户内的钱款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各类婴幼儿物品(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东窗事发后,公安机关以蔡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手机并盗用手机微信零钱账户内的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同时,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涉案双方为同事,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蔡某亦对盗用的3000余元进行了赔偿。
能否组织涉案双方和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检察官拨通了被害人吴某的电话,向吴某简单介绍案情,了解吴某获赔情况后,耐心听取了吴某对司法机关办理该案的意见,吴某表示蔡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愿意谅解此次蔡某因一时贪念而盗窃的行为,希望蔡某能早日回归社会,在努力工作的同时照顾好家庭。
办案检察官:“蔡某的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刚达入罪标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犯罪行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期间生育一幼儿,现为哺乳期产妇,对其相对不诉更能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清城区检察院在选择听证方式的过程中,结合本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方案,拟前往蔡某所在的村委会召开听证会,后经听取蔡某的个人意愿以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在蔡某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清城区检察院听证室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依法对蔡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会上,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向参会人员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蔡某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表示服从,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今后将吸取深刻教训,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孩子们树好榜样。
清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民生“小案”时,正确调适天理、国法和人情,能动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蔡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防止幼儿无人照顾,有效助力社会矛盾的化解,凸显检察司法温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