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结合“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2018年11月2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清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1月27日下午,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3月初,被告人强某在清城区源潭镇秀溪居委会青草岭村附近租用一个车间大棚,雇佣工人承做五金配件加工生产。2018年4月,被告人强某在聘请被告王某春负责工场生产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两名被告人商定该五金加工场为二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加工场在使用除蜡剂、油漆等化学原料对拉链头加工生产的过程中,被告人强某、王某春在没有获得排污许可和没有建设处理过滤生产污水设施的情况下,把生产污水通过生产车间南侧排水管排出,直接排放到清远市清城区大燕河源潭河段,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4月11日,清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加工场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经环境保护部门取样检测,加工场排放的废水含总锌污染物为112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排放限值3mg/L的 36.3倍。经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院对被告人强某、王某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确定本次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68998元。
2018年8月31日,该院依法在《检察日报》刊登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强某、王某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清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名被告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2018年11月27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两名被告人及委托代理人围绕两名被告人是否应对涉案加工场排放污水所产生的污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区分涉案加工场排放污水与相邻其他加工场排放污水所造成的污染,两名被告人是否负有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法律义务等诉争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
该案是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凸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决心,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