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在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一起纠纷就此化解。
今年6月9日下午14时许,该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工程款纠纷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某公司,在该公司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唐某某用力推李某某,导致李某某撞向一办公桌而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月24日,本院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8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双方矛盾较大,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多次寻找被害人一方和解均无功而返。承办检察官在综合分析案卷材料后认为,该案因民事纠纷而起,若双方不能达成和解,今后可能还会再起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且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检察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发现,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且双方就和解的诚意等问题存在较大误解。犯罪嫌疑人一方认为被害人方对赔偿金额要价过高,是故意刁难;被害人一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一方毫无和解诚意。在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做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通过向被害人传达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和愿意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力赔偿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结合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所需费用较多仍积极承担的情况,希望双方能多些理解和包容。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消除误解,分别作出让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和解协议。本院也在次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感谢检察官,谢谢你们!”当事人一声声朴素的道谢,表达出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也体现了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不断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