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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犁庭1号”涉黑专案一审开庭

        时间:2020-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项罪名”

        “19宗违法犯罪事实”

        “15名被告人”

        “68册卷宗”

        “834页审查报告”

        “368928字”

        “29天提起公诉”

        ……

        这一串串数字,是检察官数十个日夜的付出,是检察官打击黑恶犯罪坚定决心的体现;对老百姓而言,是一场彰显正义以及保障幸福感、安全感的战斗。

         

        犁庭扫穴“犁庭1号”

        班固《汉书》曰:“固已犁其庭。扫其闾,郡县而置之。”9月14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犁庭扫穴”之势仅用29天依法对“犁庭1号”涉黑专案提起公诉。

        11月16日,由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某成、冯某学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6项罪名涉黑专案,在清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清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蔡伟光以及一级检察官吴楚贤、莫娟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3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15名被告人,涉案金额逾1800万

        2012年起,冯某学招揽钟某成等河南籍人进入酒吧当保安,并在清城区范围内参与打架斗殴,逐步在河南籍人中形成较高威望。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成、冯某学等人通过滋扰恫吓、摆场造势等手段,在清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钟某成、冯某学为组织者、领导者共15名人员固定、层级机构明确,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拳头“政治”染指基层政权,召集一百多人持械寻衅滋事、滋扰恐吓,以违法犯罪手段插手村民选举;充当打手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暴力、威胁手段处理多家企业的债务、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约246万元;充当“地下执法队”角色,对清远市酒吧、夜场保安业务进行非法控制,共收取非法“保安费”约1500万元;在多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约80万元,严重危害了当地经济及生活秩序。

        以钟某成、冯某学为首的15名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在清城区范围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6项罪名。

         

         

        清城检察:提高政治站位,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办案质效

        面对该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大、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等难题,清城区检察院组建由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的专案组,提高政治站位,领导带头办案,灵活采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联席研讨等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为确保精准起诉、不枉不纵,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间,对每一宗犯罪事实严格审定,删减犯罪事实1宗,追加犯罪事实7宗追诉漏罪7宗,改变公安机关定性8件,引导侦查机关查封6处不动产,冻结10个银行账户资金总额人民币24万多元,扣押现金人民币24万元,汽车1辆,精准“打财断血”,保证案件办理质效。

        直击庭审现场:认罪认罚助力,提升庭审指控力度

        为有效地指控犯罪,公诉人在庭审前围绕询问、举证、质证、答辩等环节进行深入研讨,制作了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的庭审预案。庭审中,公诉人在举证质证环节,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异议的部分和涉黑罪名重点举证,图文并茂地直观展示证据,强化了庭审示证效果。公诉人还在庭审中,积极主动向被告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在讯问策略上进行个别调整和区别对待,劝告被告人认罪伏法,两名原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辩论阶段,针对辩方提出的该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有理有力有节,充分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大特征,对法定量刑情节、犯罪构成等法律定性内容以及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情况进行充分阐释和论述,对辩护意见予以有力的回应,提高了指控犯罪的力度。

         

        公诉人最后发表公诉词

        黑恶不除,社会不宁!扫黑除恶,是民心所向。作为公诉人,我们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请法庭对钟成、冯学及其组织成员依法进行判处,以彰显法律之威严、公平之要义!清城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打击犯罪,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