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晚上,团伙成员王某某得到团伙首领的指令,纠集阳某、尹某甲、尹某乙等十多名团伙成员在广州某公路边集合,伺机抢劫一辆运输冻肉的货车。
4日凌晨,以上团伙成员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分别驾乘五辆轿车来到广州某公路边伏击守候,当一辆运输冻肉的货车途经该处时,团伙成员马上驾车穿插围堵、别停追截该辆货车,部分团伙成员在逼近货车时持刀具、棍棒等器械进行打砸,货车司机在惊恐之下,边报警边驾车驶往清远方向的高速公路上,该团伙依旧穷追不舍,继续围猎该货车。
当该团伙驾车相继追至英德某服务区时,公安民警张网以待,当场抓获尹某甲、尹某乙,其余团伙成员见状马上驾车逃跑。
公安民警于2021年11月24日将王某某、阳某抓获归案,余犯仍在追捕当中。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将该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清城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尹某甲、尹某乙、王某某、阳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于2022年3月9日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在此敦促本案尚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且切勿以为能一直逃避刑责,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争取立功表现,方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