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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讯丨清城检察一案例入选全省虚假诉讼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30  作者:  新闻来源: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省检察院通报“2018年以来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评选情况,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清远市H公司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成功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系清远市、清城区两级检察院依托“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协作机制,高效开展刑民协同监督的典型案例。

        01
        案情简介

          为开发A房地产项目,H公司自2009年起陆续向周某借款,双方共签订5份《借款合同》。因无力偿还借款,H公司于2012年4月按照周某要求,就上述借款签署一份总金额为1552.7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中665万元借款是前述5份合同的借款本金加利息的总额;还有虚构的887.7万元“借款”则当作超额利息。周某实际仅向H公司支付了324.25万元借款。

          2012年9月,周某为保障债权全额得以实现,要求H公司向梁某甲借款2535万元。在周某的要求下,梁某乙通过4次操作梁某甲的银行账户,将2535万元转至H公司的银行账户,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记录;随后又将H公司银行账户的2535万元转回至周某的银行账户,形成资金走账的闭环。

          2014年,周某本人以及指使梁某甲,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H公司分别归还1552.7万元以及2535万元(及其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2015年,H公司与周某就两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银行账户向周某支付3000万元。

        02

            检察监督 亮剑虚假诉讼

          清远市检察院在办理“犁庭5号”专案时发现本案虚假诉讼线索,在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周某、梁某甲、梁某乙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清城区检察院移送本案线索。清城区检察院以刑事案件已固定的证据作为突破口,核查每笔借款资金走向,发现完整的“即存入即转走”虚假交付的证据链。

          经审查,H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被以周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暴力威胁,承诺与周某约定高额的借款利息,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同时,梁某甲与H公司不存在2535万元的借贷关系,系周某恶意串通梁某甲等人虚构与H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A房地产项目不被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非法目的,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城区检察院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人企图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2021年6月,清城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两份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上述两件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清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受邀列席参加清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再审。2021年7月,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进行改判,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刑民检察融合监督优势。清城区检察院落实“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协作机制,制定通过《关于建立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推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本案系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犁庭5号”扫黑除恶专项案件中,发现周某、梁某甲等人有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事实,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坚持刑民同步监督,确保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取得实效。传统观点认为,民事检察部门应在法院判决虚假诉讼罪成立后,再介入进行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但是这往往会遗漏更多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本案深刻反映出,刑事判决查清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依据,但不能混同刑事犯罪的成立要件和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定罪并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先决条件。

          加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本案线索源于涉黑恶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典型的虚假诉讼特征和利用民事审判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违法性,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对涉案每笔借款资金流水抽丝剥茧,查实虚假支付借款的完整链条,及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