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衔接配合,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积极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强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办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检察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依法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完善工作衔接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案件的办理规范和标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刑事处罚的合力。
《办法》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各自确定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以及协调衔接工作机制的具体运作与落实情况。
《办法》明确,建立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向检察机关提供涉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书面清单,并向检察机关通报涉安全生产案件的其他重大事项、舆情等情况。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机关。
《办法》要求,建立事故调查中的介入制度。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检察机关认为需要适时介入的,应当及时派员介入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加强配合,紧密协作,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办法》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制度。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载体,加强多向咨询和沟通交流,互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等方面信息。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