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正义,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检察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50名。
二、选任范围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三、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条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不得参选听证员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优先考虑入选条件
1、长年在清远市清城区工作、居住;
2、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较强分析判断能力;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
4、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四、经费保障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听证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七、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自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止。
(二)报名方式
1.本次报名接受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及申请人自愿报名。
2.因受疫情影响,本次选任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自荐报名的个人请将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计生证明、个人简历一并发送至本院电子邮箱:qcqjcy@126.com;统一推荐的单位,除上述资料外请一并附上《推荐表》(详见附件)。文件名请设置为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如“李某某报名参选清城区检察听证员材料”。
3.本院将组织专人对个人及单位推荐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对初选后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本院将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结果,并颁发听证员证书。
联系人:李惠如
联系电话:33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