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发现在矫人员陈某于2022年3月31日和4月3日行动轨迹异常并报告清城区检察院,本院检察官得知该情况后,迅速介入调查。
检察官在查阅陈某的社区矫正监管档案后,发现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1日在清城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陈某于2021年12月因违规外出已被警告处分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陈某若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将会再次受到警告处分,面临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这时的陈某离解矫仅仅只有一个月的时间。
为了掌握该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全面情况,检察官致电询问陈某。据陈某所述,其经营一家水果店,需要经常到广州江南水果批发市场进货,因其违规外出被清城区司法局处警告处分,现申请外出到广州进货司法所不予批准,所以才私自外出。陈某承认于2022年3月31日和4月3日两次把信息化核查手机放在家里,带上了屏蔽袋扰乱电子手环信号,才出现了轨迹异常的情况。听取陈某的陈述后,检察官从法理方面对陈某进行说理教育。陈某在听取检察官的说理教育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
了解清楚情况后,本院检察官与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沟通如何处理该名社区矫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予以警告,由于考虑到:一是陈某认罚态度良好。陈某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二是陈某违规外出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由于新冠疫情对个体户经营冲击较大,造成经营困难,合并处罚将有利于陈某更好地回归社会。故建议将陈某于2022年3月31日和4月3日两次违规外出的情况合并作为一次处罚,给予警告处分。
司法为民是检察的初心和宗旨,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从轻处罚,既有利于陈某更好地回归社会,也能彰显司法善意与司法温情,达到惩治和教育并重的效果。
撰稿:黄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