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服管意识,促进其依法矫正尽快融入社会,近日,清城区检察院对有“前科”的社区矫正对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就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听证同时,增强矫正对象的服管意识,来一场“有仪式感”的矫正教育。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邀请了律师代表参加。
社区矫正对象江某因犯盗窃罪被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江某于2021年8月11日因脱离监管、参与违法活动被清城区司法局训诫一次、警告一次;于2021年12月28日,江某再次脱离监管、违反信息化核查相关规定。
听证会上,围绕江某再次脱离监管、违反信息化核查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建议相关监管单位给予相应处罚这个听证重点,承办检察官出示江某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并阐释了对其给予相应处罚的依据。
随后通过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 听证员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江某确实存在脱离监管的行为,应建议监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
通过检察听证,不仅提升了社区矫正对象江某的法律意识,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参与权,增强了检察监督的透明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接下来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清城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推进检察听证常态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