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我昨晚喝了酒,我都不记得我做了啥!怎么就被抓起来了?”
梁某(女):“警察抓你肯定是你做了违法行为,看你下次还敢不敢喝那么醉?伤身、赔钱还违法!”
检察官小青:“赵某,你昨晚破坏别人的车辆,酒精麻痹了神经也不能做出有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你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这样做是违法的!”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的某天夜里,赵某和他女朋友梁某从KTV出来打车回家。赵某喝得比较醉,酒后品行也不太好,在下车回家的路上和女朋友梁某吵了起来。
赵某:“你今天为什么在我朋友面前不给我一点面子啊?你是不是不知道这样很让我在兄弟面前没面子啊?”
梁某:“哎你这句话就不对啊!什么是我不给你面子?你兄弟知道你酒量差还一直给你灌酒,你说我急不急!喝醉了我还要照顾你,你有没有考虑过我?”
赵某:“以后的事情不用你管了,我和我兄弟那么久没见喝两杯都不可以吗?”
梁某:“行啊,你爱怎么样怎么样,大不了我们分手啊!我就不用管着你了!”
赵某:“那就分手啊,我也不用次次让着你了,真过分!给我滚!”
梁某气到脸都紫了,转头就离开。这时赵某也气不过,看见旁边有一台小车,嘴里怒骂着梁某顺势用力一脚踢过去把所有的怒火都撒在车上。
“砰”的一声巨响引起了梁某的注意,她看见赵某在用力踢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车。赵某的行为把她吓坏了,马上回头把赵某拉回家不让他在路上继续发酒疯,她看了一下车辆被踢过的痕迹,没有过多留意就带着赵某回家了。
第二天,车主报警。警察通过监控录像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某。经清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9193.49元人民币。
赵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2021年7月,清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最终,赵某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犯罪与非醉酒犯罪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与亲朋好友相聚饮酒需适度,千万不要让酒桌成为悲剧元凶。同时要做情绪的掌控者,不能因一时冲动而随意破坏他人财物或是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