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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钟快读——什么是检察院“两项监督”工作?

        时间:2022-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有过这样的问题吗?

          检察院的“两项监督”是哪两项?

          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否有关联?

          今天城检君来解答你的疑问

          两项监督分别是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刑事立案监督可分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监督移送。

          

          什么叫做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监督立案案例

          陈某某驾驶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望牛墩一个码头装载货物经乐广高速送往清远市清城区,从乐广高速江口出口驶出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陈某某在民警上前检查时逃离现场,经查,该车辆装载的是一批冻肉(8.35吨)。后检察官通过巡查公安机关的相关台账发现该案线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应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最终,陈某某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监督撤案案例

          汤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养殖在清城区洲心街道某旧屋内的鸡只被盗,被盗的鸡只共4只,价值人民币400元,公安机关以入户盗窃对该案立案侦查。清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巡查派驻派出所台账时发现该线索。经审查认为,该旧屋没有人居住,不属生活居所,只用于圈养家禽,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故不宜认定入户盗窃,本案被盗窃鸡只价值合共人民币400元,未达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应对本案立案侦查,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对该案尚未撤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核查后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现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同样也有权进行监督纠正。

          监督移送案例

          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对李某某经营粮油加工店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检测结果为73.7ug/kg,严重超出标准值20u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险人体健康的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清城区检察院在查阅“两法衔接”平台发现该案线索,随即向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文书后,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查后对李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什么是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反办案期限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活动监督案例

          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梁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审查该案卷宗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在审讯时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个别犯罪嫌疑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全案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辨认的微信转账记录(整理后)缺少提取笔录、部分讯问笔录相关事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均无见证人签名、多份扣押清单均未详细记录物品特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缺少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等问题,承办检察官立即核实瑕疵证据是否缺失和错漏,依法查明了有关案件事实,在确认公安机关没有按规范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况下,依法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清城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两项监督”工作力度,秉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