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 政府买单 (信息时报 2008-07-15)
时间:2008-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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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老兵到珠海探望打工的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他的家人却因证据不足得不到肇事者的赔偿。近日,珠海市检察院对老兵家属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并发放了2万元的救助金。
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显示,由于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全国每年有上百万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身陷困境。而广东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去年起,广州、东莞、梅州等地也开始实施此项救助制度,珠海至今已陆续发放4万元救助金。
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陈云飞 杨安琪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珠海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试行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以来,目前已陆续发放了4万元救助金。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我省去年开始在部分检察院实施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广州、东莞、梅州、茂名等地也开始实施救助制度。
案例1:女童遭性侵害 获1万元救助
2006年8月,未成年人吴某受到不法性侵犯。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审查核实,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起诉条件,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女孩家属对此不服,多次上访,要求重新进行复核。珠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复核,认为斗门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为维护社会稳定,检察院耐心做好被害人家属解释说理工作的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促成了有关嫌疑人家属和斗门区、被害人所在镇政府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被害人吴某受到性侵犯后,精神受到较大打击,无法继续上学,医生建议其在家治疗三至五年。而她家里特别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最后,检察院根据女孩家属提出的救助申请,依照《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认为吴某符合经济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其1万元的经济救助,并专门派员上门将救助金送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家属对此感激万分,表示自愿息诉罢访。
案例2:老兵车祸身亡 家属获2万元救助
2004年10月,抗美援朝老兵陈焕善从河源到珠海市金湾区探望打工的儿子,12日晚上,在金湾区金海岸海华小学附近被交通肇事的摩托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公安机关曾将此案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王某刑事拘留,并向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该院认真审查认为,王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7年4月依法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陈焕善的遗孀朱女士已77岁高龄,并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一只脚有伤疾。她的几个儿子或无业或下岗,家庭生活都非常因难。原来,朱女士都依靠丈夫每月700来块钱的退休金过日子。丈夫死后,家庭失去了生活主要来源。2008年3月,检察机关正式受理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陈焕善家属的救助申请,并很快发放了2万元救助金。
救助金额:5000元到5万元不等
据悉,以上做法,是珠海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出台的措施。
根据《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中,若被害人死亡或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如该被害人在该案中没有重大过错且家庭困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以及需被害人直接抚养或赡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视为近亲属)可以作为救助对象,在没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同时,依据被害人的受损程度及直接医疗费用数额、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等,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金额从5000元到5万元不等。极少数特殊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超出该标准。
珠海市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审查确认了相关案件的被害人情况后,向市财政申请救助金。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市检察机关还将根据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救助范围,适当加大救助金额,并且将单一的经济救助扩展到对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渠道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申请条件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经申请获准后,由国家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
按照珠海市检察院的相关该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申请:
1.直接被害人遭受暴力犯罪侵害造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
2.直接受害人遭暴力侵害造成重伤,无力承担巨额直接医疗费用;
3.直接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等。
如何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符合以上条件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可向处理相关案件的检察机关递交申请;检察机关将本着“救急不救穷”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救助;检察机关如作出同意决定,将向财政部门申请救助经费。
鉴于该救助“救急不救穷”的原则,刑事受害人如面临非紧急的经济困难,仍将主要依靠民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进行救助。
■背景
我省75%刑事被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显示,全国每年有上百万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身陷困境,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据对国内近年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被害人几乎都未获被告人的赔偿。
2007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劫匪专砸取款人头部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被砸成植物人的受害人家属索赔1155万元之巨,但这些劫匪根本就毫无经济赔偿能力。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广东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