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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视角
        抗诉追回拖欠工程款,珠海检察机关帮助解决“忧酬烦薪”事
        时间:2021-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笔被拖欠的工程款,牵着的是多名农民工的“急难愁盼”。

          近日,珠海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林某某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终获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再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支持林某某拿回被拖欠的200多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

          同案不同判,急坏了实际施工人  

          2010年,林某某与承包方就珠海某高速公路路段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林某某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营多年,但承包方却迟迟不与林某某结算工程款,林某某为此将承包方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

          因林某某为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结算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且无质量问题,林某某理应得到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二审法院则认为,公路工程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才是公路工程建成后的最后一道工序,一审将交工验收认定为竣工验收不当,因此对林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却有着不一样的判决结果,着急的林某某穷尽审判救济无果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再审支持诉求 

          珠海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涉案工程至诉讼时已试运营近5年,早已过了2年缺陷责任期和3年试运营期,可视为竣工,林某某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

          此外,在试运营期内,无论是工程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均未向林某某提出过工程质量有问题,案涉工程迟迟未申请竣工验收也非因实际施工人林某某导致,二审法院以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对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合理主张不予支持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其次,检察机关还认为,工程承包方以合同无效、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属恶意抗辩。承包方在与林某某签订分包合时,明知林某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在发包方已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林某某,不仅属于恶意抗辩,亦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于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该案由省高级法院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工程已投入使用数年,二审判决仅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林某某的工程款付款请求,没有充分考虑到公路工程的特殊性和案涉工程因质量之外的原因而长期未能竣工验收的客观情况,偏离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最终再审改判支持林某某的诉求。

          【记者】王韶江

          【通讯员】汤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