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修改驾驶员信息
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追究刑责
赵某标,我市某交警大队职工。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赵某标在该交警大队车管队工作期间,多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累计非法修改1953条驾驶员信息中的电话号码数据。
现代科技的进步,使信息技术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正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对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信息安全问题也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系列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是公安交警部门内部管理道路违法信息的综合性系统,包括处罚违章、银行对账等子系统,由公安部统一管理,地方具体执行。修改驾驶员电话号码等信息数据的权限和流程,公安交警内部有严格规定。赵某标无视国法,违反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1953条驾驶员的电话号码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虽然侦查未能确定赵某标修改驾驶员电话号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但是其这一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