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诉席为讲台
我院检察官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在法庭调查阶段,周长青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和管理本村委会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涉嫌贪污,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和其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梁某某还坦承侵吞的征地补偿款主要用于自己消费及偿还其个人赌债。在法庭辩论阶段,面对庭上的被告人和庭下旁听席上的村干部,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他从犯罪构成(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角度阐释了梁某某的行为涉嫌犯贪污罪,并指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接着,他对梁某某涉嫌犯罪的原因作了剖析,指出:案件的发生既有其本人的贪婪作祟,又受赌博恶习的影响,其作为村民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本应当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去回报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可其却放纵和享乐并迷上了赌博,从小赌变为大赌,欠下了大量赌债;在贪欲和私利的双重驱动下,梁某某把组织的廉政教育置于脑后,将党纪国法视同儿戏,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产,以身试法、触犯刑律,结果不但害了自己和家人,而且辜负了组织的期望和群众的信任,并让自己身陷囹圄、给自己的幸福家庭蒙上生活阴影,令人惋惜、发人深省。公诉人同时强调指出,梁某某贪污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管理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发生的涉农贪污案件;该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权力无论大小都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村干部——虽然职务不大,但是也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必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防微杜渐,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办事。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之后的庭审中,梁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恳请法庭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法庭没有当庭进行宣判。
1个多小时庄严肃穆的庭审活动以直观方式,给旁听的村干部上了一堂“零距离”的警示教育课。身边事最能教育身边人,梁某某贪污案的审理铮铮告诫在场的每一名基层干部——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