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六)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本院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教育培训工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依法管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开展纪检监督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检察机关负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