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请抗诉的梁某兵贩卖毒品案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对梁某兵的判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是我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反悔抗诉获改判案件。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兵向他人购买了冰毒,并将毒品重新称重分装,后自行或者通过他人贩卖给吸毒人员,部分用于吸食。2019年10月11日17时,侦查人员在梁某兵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其所使用的小轿车上及居住的卧室床头柜上扣押7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该71包疑似毒品净重合计21.7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15日,该案由公安机关以梁某兵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认为,梁某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遂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梁某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6日,英德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了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梁某兵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部分错误以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理。我院经审查一审判决后认为在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梁某兵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惩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该案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原判刑罚所依据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应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我院遂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当时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犯罪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梁某兵从轻处罚。现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起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对其量刑应予以调整,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最终,清远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梁某兵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梁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该制度实施以来,我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大部分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较轻量刑,被告人固然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反而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表明其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我院依法提请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