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这是我院首例因强制报告制度而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该案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英德站)电访求助。我市妇联在听取、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按照强制报告制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派女性工作人员陪同被害人到我市“一站式”办案救助中心进行身体检查和接受询问,同时向我院报备。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后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我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奸淫幼女时间长,次数多,手段卑劣,对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伤害,情节恶劣,其又犯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该案是一起行政单位基于强制报告制度果断报案的性侵害为常态的典型案例。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而我院在2019年9月,已联合多部门建立了该制度。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该制度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开展系列走访督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全面介入制度和“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做好侦查引导和救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