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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提起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决
        时间:2019-07-19  作者:王小琴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何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何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何某等七人共同赔偿在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菜洞山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鉴定费用共计2330.66万元;判决何某、黄某等八人共同赔偿在我市白沙镇门洞村委榜塘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鉴定费用共计2536.38万元,上述两项赔偿费用合计共4867.04万余元。据悉,这是我院提起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判决赔偿金额最大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非法开采稀土矿  环境公益严重受损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何某、李某万、谢某、胡某、李某红等5人合伙出资,高薪聘请技术管理人赖某等工作人员,在李某想承包经营的位于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大岭头菜洞的林地,非法开采稀土矿。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何某、李某万、谢某、胡某、李某红、禤某、黄某等7人共同出资,高新聘请技术管理员赖某等工作人员,在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委会榜塘村民小组上迳大窝山,非法开采稀土矿。何某等人的上述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污染了矿点及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何某等七人上述非法开采行为,分别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7.6万元、1353万元,两处非法采矿点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分别需1175.61万元、1130.93万元。

        二、加强内外沟通协作  及时介入积极履职

        案件发生后,我院民行科加强与侦监科的沟通协作,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在借阅案件材料之余,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证据材料。同时,我院阮阳检察长还多次带领民行科干警顶着炎炎烈日深入非法采矿点现场,详细了解各非法采矿点的破坏情况及非法开采方式。非法采矿不但破坏了矿产资源,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由于对何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修复费用等专业问题,需有关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鉴于有关职能部门在委托鉴定方面更熟悉、便利,在该案移送我院公诉后,我院民行科就生态环境破坏的鉴定与修复费用等问题,及时与英德市环境保护局、英德市林业局进行深入的沟通协调,最终达成由英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有关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我院民行科还多次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明确鉴定目的,确保鉴定结论及时做出,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扎实的证据保障。

        三、领导高度重视   多方支持确保胜诉

        案件发生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周圣洲科长多次亲临我院,就该案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庭审准备等有关工作进行深入的指导。在该案庭审时,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还组织全市民行科干警旁听庭审,并在庭后组织座谈交流。同时,我院指派陈世兴副检察长和一名资深检察官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鉴于案件涉及到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及土壤等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环境修复等专业问题,为更好的解答法官、各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关于鉴定意见的疑问,提升庭审效果,我院还向法庭申请了两名鉴定人员出庭,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庭审中,我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求、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良好。

        近年来,面对英德市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频发的严峻形势,我院打出“组合拳”,在加大非法开采稀土矿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犯罪的监管及打击,并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使其承担矿产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促进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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