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赖某辛、赖某壬是我市某镇某居委会赖屋组人员,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系恶势力团伙,存在以下犯罪事实: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上述赖屋组村长即本案被告人赖某甲在当地某山山林权属明确(确权二审裁判文书已生效)的情况下,多次组织赖屋组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赖某辛、赖某壬等村民在自家屋内、门口开会商量阻碍被害人黎某(上述山林承包砍伐经营者)砍伐上述山林的林木。赖某甲在2017年10月29日组织村民到上述山林对黎某合法申领了砍伐证的范围内的已砍和未砍树木进行打钉破坏,2017年10月30日组织村民在林区内用挖掘机挖大坑以阻拦运输树木,2017年12月6日追赶正常砍伐的工人并阻碍执法。其中赖某丙在开会商量时出谋划策提出以在树上打钉的方式破坏被害人的生产经营;赖某乙积极购买工具铁钉提供给其他被告人在树上打钉;赖某丁提供工具,利用自己的挖掘机挖路阻碍被害人运输木材;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赖某辛、赖某壬积极参与在树上打钉、挖路。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山林已砍伐的树木在2017年10月29日的山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670元;上述山林未砍伐的山场木材在2017年10月29日价值人民币113900元。
判决情况: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赖某辛、赖某壬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赖某辛、赖某壬在明知涉案林地的山林权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权属且九名被告人均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对山林权提出异议的基础上,被告人赖某甲作为村民小组长,仍然多次纠集该赖屋组村民破坏被害人黎某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当地影响极坏,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是一般恶势力团伙,属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甄别简明指引》中重点打击的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